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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普通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产物”[39],在上篇论述中央的集权过程中,作为中央集权的一种方式,巡回审判制度已经被提起过,但同时,诺曼征服还给英格兰法律制度带来了一些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导致了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
  诺曼征服给英格兰法律发展带来的直接的影响便是陪审制的引进和发展,以及令状制度的发展和巡回审判制度的形成。这些制度是以前英格兰的盎格鲁——萨克逊法中所没有的,或者虽然有也和后来的大相径庭。其中,最重要的是陪审制的引进。因为,“正是陪审制的需要,使得令状制度的适用得到扩展,也使得巡回审判制度得以产生”。[40]
  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兰克王国,后来为法兰西王国和诺曼公国所采用,诺曼人将这一制度带到了英格兰[41]。最初,这一制度是作为一种证据制度使用,即在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中,挑选一些可能知道事实的人,将他们传唤到法官面前,发誓后,然后法官要求他们说出自己所知道的事实真相,假如他们不知道,那么必须如实回答。至于说12名陪审员的固定数目,向陪审团提交证据等均是后来的发展。最初,这一制度仅仅是一种皇室特权,即只有王室法院才能够使用。这一制度,针对于诺曼征服前的神判法、立誓免罪法或者自诺曼底引进的决斗裁判,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这种方式,将争议事实澄清提交给有可能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们的宣誓证据来决定,并且将这一争议放到证据最有可能出现的争议发生地去解决[42]。
  陪审制度制度在英格兰最早应用于“末世审判”中,当时,为了准确记载土地和财产状况,从而更好的征收丹麦金,威廉一世派遣使者——通常被称为贵族、法官或者legati,来到每一个郡或者作为一个巡回区的几个郡,召集郡法院——就像在后来的巡回审判中一样。通常,重大的事情有全郡决定,但是大多数事情是由陪审团来提交的。他们被要求回答庄园的名称、主人——包括爱德华时期和威廉一世时期,庄园里的兽皮、犁具、以及庄园中农奴的数量——用来决定庄园大概的范围。然后,他们被要求给出人口的数量和种类——贵族、农奴、自由民还是维兰,以及庄园中土地、牧场、森林的数量。这一切,均登记在册,成为以后征税的根据。这可以视为陪审制第一次在英格兰的适用[43]。
  正是由于陪审制度相对于旧有的审判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得人们更愿意去寻求王室法院的救济,这种需求,和国王希望对地方官吏的控制、增加收入的希望结合在一起,促使了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希望获得救济的当事人向国王提出请求,并且购买令状,国王命令其法官在当地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除陪审制外,一切按照地方法院以前的程序。国王所命令的法官,最初是当地的郡守(sheriff),也有可能是郡守以外的其他法官。[44]
  巡回审判制度的应用,在威廉一世时尚没有记载,在威廉二世时,有很少的记载,但到了亨利一世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亨利二世时,得到了制度化和经常化,并成为王室用来加强自身权力和消弱郡守权力的一个极其有效的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正是通过巡回审判制度和王室法院制度,开始形成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作为区别于一种地方习惯法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被称为普通法。
  令状制度在盎格鲁——萨克逊法和诺曼法中均可以找到其原型。但是,后来应用的制度却远远不同于前两者,或许,我们可以说,是在两者基础上的发展。[45]令状是一种命令,是国王给其下属的命令,命令地方官员执行一定事务或者受理某些案件的命令。当然,诺曼诸王最初适用的令状是一种行政令状,即命令某人执行国王针对某事所下的指令。直到亨利二世时期,司法令状才取代行政令状,成为令状的主要模式。由于令状关系到国王管辖权的范围,因此成为后世国王和贵族斗争的一个焦点——这在大宪章和牛津条例中出露端倪,并导致了严格诉讼形式的普通法传统。[46][47]
  诺曼征服对刑法领域底的影响远不如其在私法领域为大。但是,有两个观念与这一事件有关。其一为由国王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及国王的太平(the  king’s  peace)的观念。以前专属于国王管辖的案件的范围和萨克逊时代相比扩展了好多。对国王不忠、抢劫、谋杀、蔑视令状等都被视为对国王的太平的冒犯而专属于国王管辖。这反应了王权的扩张和地方权力的弱化。带给刑法的另一影响是和十户保甲制结合在一起的。假如一个人被杀,那么他所在的百户邑必须交出凶手,或者通过一个复杂的“英国人在场”(presentment  of  Englishry)程序来证明死亡者是一个英国人[48]。否则,百户邑必须交付一笔很重的罚金——谋杀金(murdrum),这导致了检举陪审制在英国的发展[49]。
  三、诺曼征服对法律用语的影响[50]
  诺曼征服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语言自也不例外,这在法律用语中尤为明显。以至于梅特兰感叹,假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使用不含任何外来词的英语,就会发现自己无话可说!尽管一些古老的英格兰词汇作为公法用语保留了下来,但更多的法律词汇却来源于法语——如议会及其法令、枢密院及其法令等。
  但是,语言的演变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威廉一世公布其法令时,使用的是英语和拉丁语。在随后的时间里,拉丁语一直作为正式文件的法定用语,因为,诺曼底和英格兰的上层人士大都通晓这种语言。但是,由于很少人士能够精通这种语言,因而,它不能变成口头起诉和法庭辩论的正式用语,从而在这个领域,形成了法语和英语的竞争。由于主持法庭的多为诺曼人,国王和贵族也讲法语,因而法语在竞争中很自然的占了上风。1116年,亨利一世颁布法令,被剥夺自由保有的土地的封臣可以直接到国王的法院寻求救济,而国王的法院自然是由法国人把持的。这加快了法语的流行。尽管在下层,许多人仍然不懂法语,但是,辩护士的产生弥补了这一缺陷。尽管1362年,一个法令(用法语公布)宣布,一切法庭用语必须是英语,但是,应用法语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远非一个法令所能够阻止。与法庭用语相伴随的是人们开始运用法语思考,而一些法令的公布也开始运用法语——尽管许多重大的文件的书写仍然是用拉丁语。所以,当亨利三世宣布接受牛津条例时,用的是拉丁语和法语。此后,法语和拉丁语开始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的语言使用领域中展开竞争。从爱德华一世到理查三世,法语一直作为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的用语。直到14世纪晚期,英语作为法律用语开始在一些请愿书中使用——并且不经翻译成法语和拉丁语就直接应用到法律文本中。但是,它的统治地位要一直到17世纪才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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