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作为爱德华国王的继承者,威廉通过教会的加冕礼获得了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25],从此,任何敢于反叛的领主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或轻或重。
固然中央集权依赖于以上的基础,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他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封建制度的引进和发展。这也是英国史上争论最大的一件事情。到底在诺曼征服前英格兰有没有封建制度[26]?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制度和西欧流行的封建制度有何不同?理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将抛开狭义的封建制度,从其广义上去理解这一历史现象。
一般说来,封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政治上的封建制和经济上的封建制。[27]经济上的封建制,是指领主将其采邑(manor)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分给自由农或者农奴,由他们在土地上耕种;另一部分留给自己。农民的义务是提供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实物——后来才转化为金钱;还要提供一定的劳役,用来耕种领主自有的土地,从这些土地上领主获得其主要的收入。尽管这些庄园有自己的庄园法庭,但其审理的案件主要为经济案件,适用的也仅仅是当地的习惯法。可以说,经济上的封建制仅仅是一种农业的组织单位[28]。
而政治上的封建制则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其建立初期,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后来,随着地方领主权力的不断扩大,渐成尾大不掉之势,从而使王国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29]。但英格兰的封建制却又自己的特色。首先,英国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事实上的所有——而法兰克王国的国王仅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封臣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并没有世袭权,继承时,需要经过领主的许诺——这也成为继承金的原因,即每一次继承均是一次重新的授予,而非来自于继承。[30]其次,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英格兰所有的封建贵族都成为威廉一世的封臣,他们不仅直接效忠于其领主,而且也要效忠于英王威廉一世,从而改变了法兰克王国封建制中那种“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局面,从另一方面加强了王权[31]。当然,威廉一世留给自己的大量的土地和庄园也使其实力远远超于其他封建领主之上,从而使其他领主无力反对他的统治。事实上,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废除了源自卡努特的伯爵制,将土地分成给180个大小不等的封建领主,这些领主的采邑大都很小。只有在边疆地区,为了防卫的需要,威廉一世才建立了几个大的封建采邑[32]。
在政治上的封建制下,国王授予其封臣封地,相应的封臣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提供武装和出席御前会议(Curia Regis),同时国王和上层封君有获得继承金和附加金的权力,以及在封臣的继承人年幼时的监护权等。通过这一整套权力和义务,封建国家的职能得到行使,国家也有了一个初级的轮廓[33]。
但在另一方面,英格兰国家职能的行使并不仅仅依靠于封建制度,郡守(sheriff)和百户邑的执行官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依然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中,郡原先的首领伯爵(earl)的权力逐渐被弱化。从萨克逊时代首屈一指的地方官员变成一种衔级,从最重要的法庭主持者变成接受上级命令的执行者,其享有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而郡守则掌握了地方上的实际权力,为避免其坐大,巡回审判制应运而生。
尽管封建制在英格兰的时间仅有一个世纪,用一位学者的话说就是,其“最初的世纪”也是其“最后的世纪”[34],但这一制度给英格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向国家服役仅仅是他从国家获得了土地的一种对价,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和个人的地位是平等的,(2)国王和其下属的权力是由一个契约来确定的,在未经得对方同意之前,谁也无权任意改变双方关系。(3)土地得占有者仅仅是土地的保有人,而非土地的所有人。这些观念,无疑对后世普通法和英国宪政的发展留下了深刻的影响。[35]
王权的加强和封建制的引进和发展,给英格兰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中央集权要求将大量的权力集中到中央,而封建化则给予地方领主以相当大的权力——尽管由于英国封建制的特点使得地方领主的权力并不如其法兰西同侪那样强大,但两者之间势必也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二者得到协调?从某种意义上,普通法形成既是这二者斗争的结果,又是此二者斗争的手段[36]。当然,他们对法律的影响是渐进的——润物细无声,尤其对生活于其中的英格兰人来说,其意义远不像今天看来这样重大。但唯其如此,这些变革没有使社会产生大的振荡,从而使英格兰在长时间内保持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秩序。
二、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直接影响
诺曼征服后,如前所述,两个重要的特征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两者并不总是协调发展的,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中庸的态度,这种冲突并不严重。但是,当威廉一世在1087年去世之后,其次子红脸卢弗斯即威廉二世即位后,冲突便不断发生,而且期间爆发了贵族的武装暴乱——虽然很快被威廉二世所镇压,但也使得他收敛了一段时间。随后,在1100年,威廉二世死于一场意外事故,其弟亨利即位,是为亨利一世。亨利一世即位之初,为获得英格兰贵族的支持,发布诏令,承诺遵守爱德华国王时期的法律和其父威廉一世时期制定的法令,废除其兄威廉二世时制定的那些他本来无权制定的法令[37]。这个诏令,虽然后来亨利一世并没有很好的遵守,其后继者也没有很好的遵守,但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被视为大宪章的滥觞,并成为后世“有限君主权”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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