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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原罪”

自由的“原罪”


亚北


【全文】
  自由的“原罪”
  亚北
  在佛洛姆《逃避自由》(北方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一书中,自由的发展大抵有三条平行的线索:
  1、在进化的层面上,人类从本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2、在社会发展的层面,人类从旧的权威(信念、制度等)中解放出来。
  3、在个人发展的层面,人从旧有“脐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这三条线索是相似的,都是要从“原始关系”中“脱颖”出来。个人的发展是类的缩影,这在生物学上已有根据,在文化意义上大致也能得到认同。但为什么要逃避自由呢?
  原来,解脱“原始关系”的束缚仅仅意味着消极自由,仅拥有消极自由的人孤立、无权力、没有安全感,自由往往成为不堪忍受的负担,人因而常常跌进新的奴役。从前的社会发展都是以一种奴役代替另一种奴役,看来不是没有原因的。而这一切,似乎从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时就已经注定了:
  “反抗上帝的命令表示使自己从高压强制中解脱出来,表示由无意识的人类史前生活,升华到人的程度。反抗权威的命令——犯了罪——就其积极的人性而言,是第一项自由行为,质言之,就是第一项‘人’的行为。”(P.11)
  但是这项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破裂了,因而:
  “新获得的自由显然象是一个天罚;他脱离天堂可爱的枷锁,获得了自由,但他却不能自由地去管理自己,去实现他的‘个人人格’。” (P.11)
  说到底,人们之所以要逃避自由,是因为自由带有“原罪”。
  现代法律是理性的,并以自由为目的,似与“原罪”无关。其实不然。佛洛姆分析了三种主要的“逃避的心理机构”:极权主义、破坏性和舍己的自动适应。(P.84-119)这三种“逃避的心理机构”都是社会性的,其中第一种最重要并关涉现代法律。可以说,自由主义与极权主义是西方文化发展的双胞胎,获得自由的同时必需逃避自由。
  作为现代法律之目的的自由,按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的分析,是否定性自由(摆脱强制)。否定性自由与佛洛姆的消极自由相近(严格而言,消极自由的内涵大些,还包括解除心理上的强制)。因此,追求自由的现代法律似必定会受到“逃避自由”的抑制。极权主义、共产主义以及自由经济中的干预主义从来都是自由主义不得不面临的挑战。
  在佛洛姆那里,要避免“逃避自由”的恶性机制,惟有发展积极性自由,即个人的自我实现。(P.133)个人的自我实现包含两方面的要素:爱和创造性的工作。(P.134。创造性指个人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不一定要有新意或结果,P.116,P.137。)但爱与创造性都是不可捉摸的。虽然佛洛姆降低了“创造性”的要求,但事实是大多数人的思维都乐意接受大众文化和大众传媒的摆布(即舍己的自动适应),并且仿佛是自己在摆布自己的意见。至于爱,更是幻象丛生。家庭和个人层面的爱是如此(极端处是以爱的名义施虐和受虐,即家庭“极权主义”),社会层面的爱尤其亦然。比如,我们一直都在倡导“为人民服务”,这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爱的表示,但实际情况是:整个社会更像是党和政府拥有妻妾成群(各阶层人民)的一个大家庭,其中农民是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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