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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选权的保障

     四、人大制度的完善与普选权之保障
  普选权的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投票或者“选”这个过程,而是一个系统和全面的保障。在我国,探索如何去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实际上就是在探索怎样对普选权实现最好的保障。在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份材料:
  海淀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见下表)
  代表总数42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29名。
  代表结构 人数 百分比 代表结合 人数 百分比
  男代表 287 68.17% 中共 333 79.09%
  女代表 134 31.83% 民主党派 30 7.13%
  35岁以下 44 10.45% 无党派 26 6.18%
  36-40岁 44 10.45% 群众 32 7.60%
  41-45岁 93 22.10% 大学 248 58.91%
  46-50岁 83 19.71% 大专 110 26.13%
  51-55岁 89 21.14% 高中 36 8.55%
  56-60岁 48 11.40% 初中 25 5.94%
  61岁以上 20 4.75% 小学 2 0.47%
  汉族 395 93.82% 干部 239 56.76%
  少数民族 26 6.18% 知识分子 115 27.32%
  工人 6 1.43% 军人 21 4.99%
  农民 23 5.46% 归侨 5 1.19%
  其他 12 2.85%      
  从这份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数上,男代表要远远多于女代表,中共党员要远远多于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军人也占了60%之多。而我们知道,在当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的前提下,政府主要成员是党员,尤其党的书记往往是这一层级的一把手,让这么多党员去担任人大代表,监督是否有效让人质疑。同样,有着严格纪律性、讲究服从而非民主的军人和有着切身利益的干部担任人大代表更是一种事实上对普选权的破坏。而这种破坏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和军人选区的划分,而在西方宪政民主国家中,军人和干部都是被认为不应该成为议员的范围之内。
  因此,作为对上文的补充,普选权的保障要考虑对某些利益群体和特殊阶层的选举权做一定的限制,这种合理和必需的限制是对普通公民选举权的有力保障之一。因而,这里涉及到的人大制度完善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代表的主体问题。我们要调整代表的结构,包括选出更多的女性代表,让更多与基层民众有直接联系的人进入人大,同时,这些代表还需要有充足的议政能力。因为代表们肩负的使命需要他们必须具有这样的议会(人大)知识,熟悉法律和议事规则,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去接触选民,又要与政府部门无大的利益纠葛。在当前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必要和必然。如果代表的素质差的话,势必影响人大作用的发挥,影响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事实上,也只有代表的素质提高、立场坚定,选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普选权的保障也才能充分体现。另外,为了扩大职业代表范围,我们可以考虑采用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辅之以个别的职业代表制的方法,而非现有的地域代表制。
  在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上,清华虽然做了一些,但整个社会上应该是做的还不够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作为选举权主体的选民在介绍候选人过程中未能发挥其主导作用,主观能动性受到很大限制;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形式,选民在不能充分了解候选人,与候选人相互隔离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盲目地投票;对候选人介绍环节中存在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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