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选权的保障
陈俊豪
【全文】
论普选权的保障
陈俊豪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11班,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 100084)
文章摘要:随着代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选举权成为公民权利中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与人权之真正实现和保障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联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体制之下,我国的选举权又是如何保障的呢?本文将结合西方国家选举权的状况和在清华大学调研的结果对我们当前选举制度作一些探讨。文章试图从选举权的性质为着眼点,探讨选举权享有、限制与剥夺的法律属性和救济途径。这里所指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键字:代议制度;公民选举;普选权的保障;代表。
选举是公民按照法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择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活动。选举权,是指依法选举、被选举和罢免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三个方面。选举权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中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通常被简称为“选民”。被推荐、指定或决定为选民选举对象的人,通常被称为“候选人”。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广泛程度的首要标志。一般认为,限制选举权的条件越多,民主的广度越小。享有选举权的人越普遍,民主的广度就越大。在整个西方宪政民主发展史上,选举权的实现就经历了一个由贵族化到平民化演变的过程。与贵族化相对应的是有限选举权或限选权,它指的是公民要享有选举权,除了具有公民资格外,还需具备规定的财产、教育、种族及性别条件,即含有人人生来不平等的涵义。其中的财产条件最能体现出资产阶级的本意,从而在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划出一条界线。 这些限制条件对公民权利的赤裸裸的剥夺激起了成长起来的工人阶级的愤怒,在宪章运动等众多运动之后,资产阶级当政者让步了,在一定形式上实现了普选权来敷衍大众。所谓普选权即限选权的相对之说,它指的是每个拥有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但也有学者描述为普选权是指选民除了有国籍、年龄、居住期限、精神健康等限制以外,别无其他限制。其实两者并无大区别,只是后者把前者隐含的意思表达出来了。总之,普选把限制条件降到了最低限度。在普选权中,选举的广泛性、平等性、权利可诉性等可以认为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标志。
然而我们一定要去争取普选的原因在于普选权不仅仅是一项公民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人权,这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这种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缺少这些利益,人无法以一个人的形象来追求自身的其他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是作为对人有意义的其它形式的利益存在的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