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众多的成员国中,都已确立了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不论在国内法或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使WTO协定规定的权利以致损害其公民与法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适用WTO规则,该成员国当事人终可通过一般的司法审查程序,依未经转化或转化后的WTO规则来提起诉讼,进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本国当事人不享有比外国当事人更多的救济途径,但两者至少是相同的,断无外国当事人享有“超国民待遇”,本国国民反而受“次国民待遇”之理。然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以致我国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在国内立法或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使WTO协定规定的权利以致损害其利益时不具有诉权,从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应得利益也不能得到保障,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鉴于我国各级行政单位,特别是较低级别的行政单位行政水平难以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机构比肩,同时又不熟悉复杂的WTO规则,使得其很可能不能够充分地行使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够充分利用WTO的一些例外性规定从而损害我国当事人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形下,通过诉权寻求司法救济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仍不变革,我国公民及法人对国内立法与政府的某些带有终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无诉权,不享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法院也不能够监督与促进其它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充分行使WTO规则赋予我国权利。我们就颇难保证在这本已因实力不同而并非绝对平等的竞争中,我国的国民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这显然与前文所谈到的国家要尽力关照全球化背景下的本国国民的理论原则相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入世后我国应当赋予竞争参与者尽量广泛的诉权,即一个为自身应得利益寻求保障的切实有效的途径,其意义既在于增强投资信心,保护市场,也在于保护本国国民。
在这个前提被确立以后,因为我国的竞争参与者在现阶段仍需要更多的国家关照,所以当国内法与政府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使WTO规则赋予我国的权利,从而损害了我国公民与法人的利益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利益,笔者认为该当事人应有权直接依WTO规则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原始WTO规则,其效力与一般国际条约相当,“低于
宪法,与一般国内法(律)相同” 。其意义在于在不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的前提下,给予我国竞争参与者多一些关照,使之在残酷的竞争中多一些优势。
限于我国的宪政体制,如果近阶段法院无法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仍无法行使管辖权,可以先对为数众多,也问题最多的较低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开审查之先河,行救济之实质。仅就目前现状而言,当某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其没有行使WTO规则赋予我国的权利时,法院在审查时也可以考虑直接适用原始WTO规则,并在审判中始终贯穿保护市场、关照国民之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涉外民商事案诉讼管辖权的调整方案 也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通过调整管辖权可以使法院管辖较低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直接适用难度较高的WTO规则在客观上变得可能。
为了切实履行WTO规则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为了保护市场,在适用法律的标准上不宜直接表露出给予本国竞争者以更多优势之意图。在这一点上,欧共体法院的做法是较为巧妙的,它“利用”WTO规则本身的“结构性弱点”等一系列原因,轻巧地回绝了非欧共体竞争者提出的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的要求,而对于本国国民,法院则以“争议中的欧共体法令明确地提及GATT的具体条款”与“争议中的欧共体法令旨在实施GATT框架内的特定义务”为由,认为“可以从GATT规则的角度来审查欧共体法令的合法性”。 这种类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客观地评价,这种在实质上并不完全公平的做法或多或少地会害及市场的自由,但仅仅是如此程度的不公平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结果,而它给中国国民带来的额外救济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将会是必要与关键的。
五、结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入世以后,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好WTO规则,最大程度地趋利弊害,是需要理论去指导的。毕竟民族国家的大幕还未落下,世界公民的时代远未到来,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追求中国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笔者关注的问题,也是国人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如何实施WTO规则,这将是可为我们所把握的历史机会,也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共同时代任务。中国实现开放,要融入全球化浪潮之中,但完全自由、平等的竞争将使发展尚不成熟的中国竞争参与者面临困境,国家要做的正是把这种冲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这要通过帮助国民来实现。
全球化了的自由竞争市场是我们所追求的,这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中国竞争参与者的健康、稳步发展同样是我们所追求的,同样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无论是作为国家机关哪一支,在考虑如何实施WTO规则时,都应该充分了解到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趋向,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过多的损害,然而,既然侵权是相互的,这也就意味着另种价值不可能得到过分的张扬,我们要追求的正是两者的平衡,一种在经济领域的“极值”。
这里笔者想建构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试图将这个“极值”的概念直观化地表达出来。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追求的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直观化,而非内容本身的精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