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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来自全球化视角的评述

  至于在实践中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的问题,各国做法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1.转化式:有些国家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实施。在这些国家内,往往没有法律对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做出一般的规定,而需要立法机关去具体地解决问题,做出规定。如在英国,“法院如果遇到与国际法明显相冲突的国内法,则只能适用国内法。”
  2.纳入式:有些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其具体效力,各国又各有不同的规定。 在这些国家内,国际法的地位被明确地界定下来,如在美国,宪法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但在实践中美国又将条约分为“自执行”和“非自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执行条约才能直接实施,而非自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 可以做这样的判断,纯粹地、完全地纳入一切国际法,并使之在国内具有自动的效力的做法在全世界来说,迄今为止也属罕见。
  在我国,转化与纳入的方式在在不同的领域都有着其各自的用武之地。采纳入式的如民商事领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而在其它的一些部门法中,“由于我国很多国内部门法没有直接纳入适用条约的规定,这实际上就是需要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正、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使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得以履行。” 李鹏委员长也曾经强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中,我们通过将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制定成国内法等方式,在国内适用我们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可以认为这是对“转化”的一种肯定与强调。
  在考察了世界各国与我国适用国际法的现状之后,再运用上述全球化的理论,也许能使我们对这一问题背后所蕴藏的实质性内容有更精确的了解。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而全球化则是国际交往发展到极高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不同的国际法实施方式,以及同一个国家对待不同类型的国际条约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着这样的解释:一个好的国际法实施方法往往是符合当时一国发展的需要的,它往往是在对外开放与保护本国这两者之间做出均衡。国际法的不能在国内自动实施,往往有其有价值的目的性内容蕴藏于内。
  仅以在经济领域的 WTO成员国在其司法系统中实施WTO规则为例:在1972年的“国际水果公司案”中,欧共体法院考察了1947年GATT的精神、结构和措辞后认为,1947年GATT基于互惠和相互有利的谈判原则,而且其条款有极大的灵活性,具有“结构性弱点”。 这一观点直接导致了欧共体法院不认为其能够依据1947年GATT中的有关条款来判决一项欧共体法无效。WTO成立以后,在1996年的“葡萄牙诉理事会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首先,WTO协定并未确定其义务应如何在WTO成员的法律秩序中实施。其次,《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谅解书》(DSU)第22条规定当不能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时,当事方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达成补偿协议。因此,不能以欧共体法与WTO协定不符为由主张欧共体法无效。否则,将剥夺WTO成员的立法和行政机构依据DSU第22条通过谈判解决有关分歧的权利。 欧共体法院虽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总体上认为WTO规则不具直接效力,但根据1989年的Fediol案与1991年的Nakajima案中所形成的两个原则, “只有在某一欧共体机构没有行使欧共体根据GATT/WTO协定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损害欧共体成员国及其公民与法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欧共体成员国及其公民与法人才能援引GATT/WTO协定有关规定向欧共体法院投诉该欧共体机构的该项不作为的行为,欧共体法院对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这)实质上涉及欧共体法院对待GATT/WTO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态度。” “在国内法中总体上拒绝赋予WTO协定以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是现有WTO成员(其中尤其以欧、美、日、加为代表)的常规政策。……赋予WTO协定中的特别规定以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几乎均是WTO成员某一政府机构没有行使WTO协定下的权利以致损害该成员及其公民与法人的利益从而诉诸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
  这些WTO成员国并非违反WTO规则,实质上这也并不被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允许。这些成员国也没有漠视其所承担的WTO义务,实质上切实履行这些义务对保障其国市场的自由竞争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对其国能在多大程度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从中获得如今看来对一国经济已必不可少的利益至关重要。它们所做的不过是在不害及更大的利益的前提下,给予本国国民尽可能多,也尽可能现实的关照,使之在国际竞争中得益,从而追求本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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