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电子商务领域犯罪
金灿
【全文】
对电子商务定义的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纵观国内外理论,大体分狭义和广义。广义上的电子商务(E-BUSINESS)应从20多年前的EDI算起,主要指利用WEBJISHU技术进行的包括电子交易在内全部商业活动,既包括电子交易,也包括电子服务。狭义说认为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E COMMERCE)主要指利用WEB技术提供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活动。我认为,根据电子商务现状,我们现在所言的电子商务,就其最基本层次而言,是“公司与其供应商和用户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沟通的基础设施。”因此在狭义说的基础上研究电子商务犯罪才更加符合现时的我国国情并具有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领域内犯罪的基本情况
电子商务如同其它新技术一样,正被新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自己日益广泛地运用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用以提高效率,方便生活,造福社会;也同时为那些为罪恶需求所驱使,不失时机利用新技术成果去危害社会者提供了机会。
(一)因信息管理不严所生犯罪
1、合同诈骗罪
电子商务一般必须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因此合同诈骗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主要犯罪形势。首先可能是客户诈骗。客户使用他人的账户,或使用他人电子签名签订合同,购买了商户的货物;或客户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首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2、盗窃罪
在电子商务中,在电子银行里现金可能回被银行内部人员或ISP的工作人员秘密划走,在交易过程中,电子密钥被人被人破译也会使电子货币丢失。
3、虚假广告罪
商家在网络中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4、侵犯通信自由权、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点电报罪
如交易各方,尤其是无权阅读他人信件而私自阅读下载电子邮件的犯此罪
5、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网络上信息极易被盗,若窃取商业秘密即可定此罪。但如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向商家敲诈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二)涉及金融风险方面犯罪
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给社会经济管理层面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网上发展,金融行业也趋向电子化。网上银行的兴起,给传统中央银行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金融风险随之产生。比如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如何约束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着的行为;如何处理央行对因特网上电子商务进行监督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洗,或将监管权限扩展到外国公司引起与外国争端等等。所有这些势必引发相应金融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