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学者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罪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诉讼制度和证据法较发达国家认可的一种普遍实践。它主要针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或者犯罪中某些难以证实的情节”。 这也就是说,推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用事实和证据予以反驳的,如推定无罪可以用确凿的有罪证据予以推翻从而成立有罪,因此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而这种证明责任的承担有可能因为某种需要而发生转移,如
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就归于被告人一方。
同样,沉默权也不是绝对的,国家为了打击、遏制日益泛滥的社会犯罪,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沉默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英国通过了限制沉默权的法案,而最近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审问“9·11”事件的一些嫌疑犯时就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使得整个案件在数十天以来难以突破,而这些犯罪嫌疑人又足以使联邦调查局认定他们至少与本案有关,因此,联邦调查局为此辩解说,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开口也是合理的。这也说明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沉默权制度也可能被打破,这种打破并非就是对无罪推定的一种突破,我们应当考虑许多现实存在的可能性,而设定相应的措施。
在这一系列的不绝对之下,我们在判断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关系的时候,必然产生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尽管有许多的不确定,但是,作为对大多数人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无罪推定原则顺应了历史潮流,为我们构建理性、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了基础,这也就是它与有罪推定根本区别的地方。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的矛盾焦点在于,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要解的决主要是举证责任问题,而英国证据法学者罗纳德·沃克甚至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确定首先由谁负担证据责任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与之相对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无罪和罪轻不负举证责任,由之,如实回答的义务当然也就是缺乏法理基础的。
无罪推定在本质上与如实回答义务是相矛盾的,废除
刑事诉讼法关于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似乎是必然的选择,尽管我们看到所有法条上的规定与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我们不能够奢望一旦形成了法律规定,我们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工作也就做完了,这也意味着在当前有矛盾的法律规定之下,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尊重与保护的可能性,当然,这种缺乏制度保障的权利总是处在危险的边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