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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之逻辑关系

论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之逻辑关系


杜健荣


【全文】
  论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之逻辑关系
  杜健荣
  (云南大学法学院)
  提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和基本的规定,它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本文试图说明,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纯粹学术地研究某项制度而不考虑到现实社会的可能性,大多数的分析、考察、争论都有可能是无意义的,因此,本文关于考察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讨论,当然是基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
  关键字:无罪推定 沉默权 如实回答义务
  一,为什么“如实回答”?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采国家职权主义模式,而非英美法系所采之当事人主义,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的地位是非对等的;同时,尽管中国有漫长的刑法史,但刑事诉讼制度却并不发达。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原因是现代的法院是从过去的“衙门”里分离出来的,那时的行政长官既是法官又是检察官,当罪犯(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押上大堂,他们往往是一拍惊堂木,大喝一声:“从实招来!”——这样做并不仅仅因为可以体现其尊严,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以国家暴力为背景的权力威慑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出事实真相以便于尽快破案或者直接认罪了断官司。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都是重口供,甚至不惜刑讯逼供,这样做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有罪推定”的理念:当官府通过种种途径抓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就从主观上认定这个人就是罪犯——既然他就是罪犯,所以他招也得招,不招也得招。这种方式到了近现代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当然行不通,但是口供的作用仍然重大:其一它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找到证据,尽快破案;其次,它被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谓“态度”挂上了钩,以此作为一项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和主观恶想大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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