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杜健荣
【全文】
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
——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杜健荣
提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些法律现象以及法律观念的分析与反思,探讨法律的价值取向这样一个古老而又长新的命题,解说法律是为了一种怎样的理念在服务的。这种研究也许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某些法律行为的缺陷与某些法律观念的偏颇。同时,这种分析又决非是绝对的或者终极性的,我们应当承认法律价值的多元。然而,秩序论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法律观念的理论,将有可能有助于我们的研究与认知,并对立法问题的思考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秩序论的观点早已有人提出, 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似乎少有将这种理念很好地贯穿于对某些法学与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之中。我们认为,仅仅将这种认识停留在表面是没有意义的,起码,这种理论或许可以改变一些现有的观念。
关键字:制度 价值 秩序
一,法律的价值追求
“法律的价值追求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已经是“至今已觉不新鲜”了,但是不可否认,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认识,尽管这些不同无法引起法学家们更多的关注。但是在我看来,某些现有的认识却有可能导致一些不好的后果。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正义与公平的“舆论”,人们常常认为,法律为社会的某些制度服务(比如时下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法律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并以正义和公平作为其自身的追求,这种公平和正义通过立法和执法的调整来实现。实际上,这样的观点在西方也曾经出现过,但是,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将发现,法律正越来越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事物,它不单纯为某种制度、某个阶级、或者某些人服务,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正逐步走向文明和现代的话,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承认这种历史的选择也是一种向前的发展。
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怀疑我们过去视之为天经地义的观念在今天的理论之下是不是失去了其存在的观念基础,而应当用一种更为符合当代法律理念的视角来关注“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当然,这种讨论并没有试图给出一种必然的结论,但是,这种反思却可能有其自身的价值。
制度的选择是一种实践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无意识的创造——而并非是人类设计的产物,所以,我们谈论制度的价值——或者称之为制度的价值取向,似乎难以自圆其说,简言之,就是难以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提供多大的帮助。问题是,我们现在正在致力于法治/法制国家的建设之中,这种行为实际上又是建立在制度设计理论上的,姑且不论这种理论的可能性,就目前而言,即使我们的立法可以日益完善,日趋精美,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制国家就已经建成了。恰恰相反,我们不得不问,人们的法律心态所处的是一个怎样的状态,换言之,也就是人们的法律心态是否能与法制建设的期望值相符。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也就不得不重新梳理我们关于制度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尽管这种讨论也许会流于空泛,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如果不能明确这种价值追求的话——当然,这并不是要强求每个人都对法律抱一种相同的心态,这也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的法制建设就难以避免地要走到一条在我们看来不是很合理的道路上去,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观的延伸将会导致大量立法、司法资源的浪费,他们不仅难于操作,而且本身并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同时,它也不利于法律心态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