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刑民法律有自然衔接的地方,尤其体现在侵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部分,比如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才分别得以自诉或公诉的形式追究刑事责任,轻伤以下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一项主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恶性进行的法律部门分工,
刑法和
民法通则均系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是没有效力等级差别的不同部门法[注9]。我国刑事法律也是体现了这种法制精神的,
刑法第
64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法第
36条更是做出了民事责任部分优先于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决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现代
刑法价值理论的进步性就在于它认为
刑法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强调对个人的保护(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虽然犯罪行为因较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有必要科以刑罚,实现对已然之罪的惩罚、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但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并不应剥夺公民赔偿权的行使。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应顺应现代
刑法价值观的发展,体现刑民法律平等的地位,不应走回重刑轻民的老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有其优越性的,它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效率——这一对永恒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如何在摆正刑民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更大的发挥,必须解决立法对司法的“瓶颈”制约。针对对“空判”的顾虑,现行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综合考虑的权力[注10],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忠实于法律和证据,保持超脱的社会地位。只有这样,审判才成其为合法的、独立的审判,才不仅能及时调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还能对社会活动进行高瞻远瞩的指导,更大地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