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乎?分业乎?
jojo
【全文】
混业乎?分业乎?
——谈中国金融经营模式选择应谨慎而行
加入WTO以后,我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在制度选择上与国际接轨,要求追随美国进行混业经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但是参考我国确定分业经营的历史和实践,谨慎地进行制度演变,不要盲目地跟风跑也许才是更为务实的态度。
1995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当年通过《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和《
保险法》基本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学者们希冀此种模式能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保持金融安全,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事实果真象学者们期望的那样吗?
《
商业银行法》立法时,我们较多地借鉴了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原则。可是据笔者所知,参与立法的专家大都有在美留学和教育的背景。很难说这种美国背景不会影响到学者的立法思想。其实在欧洲大陆,德国、奥地利、瑞士就一直是实施混业经营的,可是我们很少关注到他们的金融立法模式。另外英国从89年就开始的金融大爆炸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仅没有分业经营,连监管机构都合并了。但是我们没有选择他们的做法,而是言必称美国。
中国选择分业制的另一个背景是为了抑制92年以后经济过热而失控的状态。从1985年开始,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代表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他们往往都挂靠在国有专业银行下或与其有密切关系。92年以后融资热再度升温,各类专业银行,人民银行的地方分行均开始介入股票、房地产、保险等银行业务,甚至违法同业拆借、回购国债或乱开国库券保管单获取资金。这些行为降低了银行信誉,增加了金融机构风险,削弱了宏观调控效力,因而被法律所禁止。可是根据下表的估算,95年
商业银行法颁布后,排除通货膨胀的因素,以现金、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社会游资并没有减少,在97年甚至高达5449亿元。可见,经济过热的根本原因是多年积累形成的资金过多,而回报率畸高使得人们的投资饥渴加剧,金融分业经营并非釜底抽薪之举。
中国社会游资统计表 ( 单位: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