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最高院的规定中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由医疗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由谁负责?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医疗风险承担的问题。按最高院的规定势必推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患双方关于医疗风险承担的约定并不能改变这种推定,详后),这也许武断了一点。但国务院规定由患者承担,不同样武断吗?也许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是,得对医疗无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各种情况进行分类鉴别。一旦分类鉴别纲举目张,则医疗机构在主张医疗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即可按图索骥,水到渠成。谁最有能力进行分类鉴别?当然是医疗行业自身。又如果有些情况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根本无法分类鉴别呢?那就得加强科研。如此看来,最高院的规定虽然武断,但也不是没有促进医疗科技发展的可能。
三、农夫与蛇的再诠释
以上是纯理论阐述。下面结合王怡文中提到的几个典型例子细述。
农夫与蛇的问题。蛇咬农夫,是因为农夫给蛇复温的过程中,温度升高太快,致使蛇受到了伤害。我不太明白这个例子比喻了什么。如果是比喻患者忘恩负义,医生好心没好报,那么这个由医生提出的例子只能说明医生的气量不够大。不过,如果农夫真是医生,按医生应更加谨慎勤勉的职业原则,农夫还真有过错。
小概率事件。比如局部麻醉过敏,也许概率是万分之一。这种潜藏于患者身内的信息医生不知道,正如农夫不知道蛇是冷血动物需要冬眠。如果医生尽了告知的义务而患者不愿或无力付费诊断以排除这万分之一的可能,则医生免责。但实际情况可能是某些小概率医界也不知道,即使知道但因某些情况(比如急诊中患者昏迷又一时找不着家属告知)也不可能尽告知义务,按最高院的规定医疗机构就很难辞其咎。但按国务院的规定,情形仿佛是:谁遇着谁倒霉,谁叫你的身体先天有问题!建议医院可适当提高医疗费(比如加收百分之一),专门为这种小概率事件建立保险基金,以表现白衣天使和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关怀。
至于“华佗为关羽刮骨疗伤,为曹操开颅治病,如在今天一旦出现风险,官司都将必输无疑”,在今天只是输官司,在古代这可是要杀头的。
另外,中国医疗标准不高,医学本身不完善,在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医生们为使自己行为无过错将很可能手脚无措。——这是可能的。在侵权构成要件中,过错与违法二要件的关系在法理上至今还未完全廓清,但按前述,符合医疗标准在最高院的规定中并不是必需的,换言之,符合标准未必能证明无过错,不符合也未必能证明有过错。既如此,医生们就只能按自己认为是最好的方法行事了。这或许倒有利于医生专业与道德水准的提高,并进一步有利于医疗标准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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