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侵权:颠鸾倒凤的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颠鸾倒凤的举证责任


王怡


【全文】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详细的、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证据立法。其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公众极大的关注。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即由医疗机构对此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患者而言,医疗官司难打的局面将可能因此得到较大改观。患者由于专业背景及其他因素影响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将因举证责任的转移而得到矫正。
  但在医学界和广大医疗工作者中,这一对己不利的“过错推定”的证据规则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波,引发了不同的看法。焦点集中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否定义务,将对医生的行为选择和医学的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预期。因为医学的无法精确和患者的个体差异,这一证据立法将在最有利于保护部分患者利益的同时,却可能因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倾向而减少使患者最大可能得到康复的机会,并损害医学的远期发展,最终使医患双方“两败俱伤”。
  一位临床医生甚至发出这样的预言:“这一法律的后果不会很快就显露出来,但等到十年八年,就会发现中国的医学落后国外又十几年,受苦的还是老百姓。”
  而国务院则在4月14日出台《医疗事故管理条例》,重申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哪一种意义上的弱者?
  事实上,患者在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并非只能依靠举证责任的倒置得到缓解。在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立法的《规定》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其他的三个途径。
  一是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医疗过程中的一切记录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这个事实,并不当然的构成患者在诉讼中的障碍。二是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个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滥用自己在证据占有上的优势地位,是一个操作性极强的打击。最后是第六十一条关于引入“专家证人”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还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这就好像当事人如果状告一个律师,法律并不因为原告不是专业人士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当事人虽然可能不懂法律,但他可以聘请一个律师来改变自己的“信息不对称”。换言之,专业壁垒是现代社会诸多领域的一个常态,但关键的一点是,“专业信息”是可以购买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