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与冲突——从中国入世承诺表及GATS的相关规则
李翠颖
【全文】
协调与冲突
——从中国入世承诺表及GATS的相关规则
论我国投资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李 翠 颖
(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已加入WTO并签署了入世承诺表,这就意味着我国必须遵循WTO规则尤其是GATS的相关规则。反映在投资立法上,就要求我国对与承诺表及GATS的“具体承诺”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法规进行修改。至本文写作为止,我国已在部分行业制定了新的投资法规,但在部分领域仍存在与承诺表及GATS相冲突的规定。为此,消灭冲突、追求协调就应成为我国投资立法的目标。
[关键词]承诺表;GTAS;协调;冲突
我国已加入WTO,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议的规定,同时更应信守我国在入世承诺表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文主要从承诺表中有关对外资开放领域的承诺及GATS有关投资的具体承诺的规定出发,结合我国投资法规的最新修订进行分析评述,同时也对与承诺表及GATS相关规则不相符的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一、中国入世承诺表中有关投资的承诺①
中国在入世承诺中很大一部分是有关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的投资承诺,这反映在流通领域、特许经营、交通、仓储、货运代理、海上运输、邮递服务、通信和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专业服务、音像、建筑业、旅游业和教育这十七个具体领域,其中绝大部分是服务行业。
在承诺表中,我国主要是采用逐年渐次开放对外资投资领域的方式,并在五年之内在大部分服务业实现对外资的完全开放。例如在银行业就承诺“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当然,我国并未承诺开放所有的服务市场,在某些行业仍对外资的股权比重规定了最高额限制,最明显的就是电信业,我们只承诺在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外资所占股份最高可增至50%;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及国内与国际业务外资最高只可占49%。同时,我国不承诺完全开放资本市场,故对证券市场只承诺“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