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点。德国方法显得简单、直观。而赫尔芬达尔指数计算法因为列入统计的不仅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还有市场上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因此这比统计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更能全面反映市场的集中度。然而,赫尔芬达尔指数的计算法需要复杂的统计工作,操作很不方便,因此,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最好按照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来推断合并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四、结语
以上是笔者在对“GATs反垄断规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的几点思考。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征求意见稿基本符合国际潮流,尤其在总体方向上把握得很好。但由于该草案大部分是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有的条文甚至就是照搬外国,导致语言上的一些瑕疵,同时部分条文也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应在细节方面作一些修改,以臻于完善。
注释: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 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这是该条第1、2、3、5款的规定,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如一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提供给予垄断权,则该成员应在所给予的垄断权预定实施前不迟于3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应适用第2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 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③虽然GATs并不要求成员国一步到位地符合其协议要求,而允许成员国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其要求,但我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2000年6月20日)已将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对“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与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向GATs规则靠拢的决心,这也为我国将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打下了基石。
④Paul T. Denis. Focusing on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Per se unlawful horizontal restraints, The Antitrust Bulletin, Fall/1991. 644-645
⑤The Notice of Regulation 4064/85 OJ [1990] C 203/6
⑥同④
⑦Japanese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op. cit. 78
⑧同①② 该条主要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可要求成员国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由此,我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对企业的合并行为要求之进行申报,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对之进行控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