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GATs的反垄断规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李翠颖
【全文】
论GATs的反垄断规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李 翠 颖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因此,中国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反垄断规则来制定反垄断法。本文在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反垄断规则的基础上,讨论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及相关的程序问题。
[关键词]GATs;反垄断规则;反垄断法;立法取向;合并申报
当前,我国入世已成必然。在加入WTO后,我们就必须要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就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GATs的第8条规定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规则,第9条规定了商业惯例,这些规定对我国当前正着手进行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有相当的指导意义。我们制定的反垄断法必须符合GATs垄断规则的精神,从而使我们的国内企业在入世后既能融入国际竞争,又能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一、对GATs反垄断规则的理解
GATs反垄断规则体现在第8条与第9条的规定中,兹分述如下:
1、GATs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该条主要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在第2条(最惠国待遇)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如成员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成员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成员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任何其他成员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第1款和第2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在该成员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可要求设立、维持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如一成员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①
由此可见,GATs允许其成员国建立和维持国家垄断服务,但要求成员国确保其境内垄断服务提供者不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权利,或确保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因此,GATs第8条所禁止的垄断,是指那些在特定市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内滥用的行为。至于其它对竞争无害的企业合并行为,反垄断规则并不予以规范。
2、GATs第9条“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