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Napster案分析
(一)案情简介:
Napster软件是由年仅19岁的Shawn Fanning所设计的。在下载安装Napster软件,完成注册后,使用者就可以连上Napster的中央服务器,在搜寻列里输入关键字,从所有Napster的使用者分享出来的MP3音乐档案中,找到指定的音乐,再通过点对点的传送方式,直接从其他网络使用者的电脑中将MP3音乐下载过来。由于Napster软件可以使用者自由编辑并上网与朋友分享、交换MP3数位音乐、特别受大学生喜爱,而对唱片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美国唱片业协会与环球、BMG、新力、华纳、EMI等五大唱片公司于1999年12月6日联名控告Napster侵犯著作权,造成其CD销售量减少。此外,RIAA于1999年12月起诉主张被告的Napster软件程式对于原告录音著作的著作权构成“辅助侵害”与“代理侵害”。
(二)讼争焦点:
这主要在于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上:
1、空间转换
Napster在本案中曾引用Sony案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在Son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认为Sony公司的录影设备主要是提供“时间转换”的功能,即供个人将自由利用的著作录制下来供以后再观赏,而非作为营利使用。而Napster既未自行进行复制行为,且其程式是供复制或散布合法的MP3档案之用,属于“空间转换”的功能,供正版所有人在家就其正版复制后,供个人在办公室或其他场所欣赏,而非作为营利使用,因此Napster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从而法院应认可科技对著作利用所带来任何可能的合法发展,不应认为Napster须负侵权责任。Napster进一步认为纵然使用者利用其软件是直接侵害著作权,RIAA仍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Napster须负担“辅助侵害”与“代理侵害”的责任。同时,被告亦认为原告的著作权并未因此而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空间转换”虽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本案的Musicshare软件程式主要为了使用者从其他使用者处取得未经授权的MP3档案之用,而非Napster所主张的供空间转换之用,因此不得引用Sony案中的“时间转换”概念。同时,在Sony案中,被告Sony公司卖出录影机后,与消费者随后的录影行为无关,然而本案使用者的行为仍在Napster的控制中,故其不得免责。
2、使用Napster软件只是取得歌曲样本
Napster主张,如同在唱片行试听唱片,或类似于在零售商的网站取得歌曲的样本,使用者使用Napster软件只是取得歌曲样本而已。然而,法院认为通过被告Musicshare软件程式被分享的录音著作将被永久地存在使用者的硬碟中,使用者通常也不会再去购买正版CD,故使用Napster软件取得歌曲的情形与被告主张的情形并不相同。更何况,一般零售商网站取得的歌曲样本,一定附有试听期限的限制或仅为原歌曲的一部分,而使用Napster软件取得的歌曲则无此限制,因此Napster不得以此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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