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下的法律调整——从MP3.com与Napster案说起
思徽
【全文】
科技进步下的法律调整
——从MP3.com与Napster案说起
[摘要]MP3及Napster音乐格式的出现,加之网络的充分应用发展,对传统唱片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侵害著作权的争议。因此,当科技的进步与传统法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两者之间是否必然处于对立状态,亦或是可以实现相互协调,并同时实现对科技与法律的双重保护?本文将试从MP3与Napster 案谈起,进一步探讨科技进步与传统法律间的关系。
[关键词]MP3;Napster;科技进步;传统法律
MP3数位音乐格式较之传统唱片的优点就在于其具有快速上载及下载的流通便利性,正因为此也引发了关于侵害著作权的争议。可以说,当科技的进步与原有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应以促进人类生活为思考的出发点,配合人们的需求而发生变化,而非将人们局限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当然科技的发展也应当维护正当的法律权利,这就需要在科技与法律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一、MP3.com案
MP3.com于2000年1月12日推出“My MP3.com”的新服务,其中引起争议的部分包括Instant Listening和Beam-it两部分。其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MP3.com为提供这两项服务,而事先在网路上建制了储存八万张CD左右的资料库,以免除使用者在享受该服务之前需要进行音乐格式转换和档案上载的耗时与不便。由此,使用者实际上并未上载CD音乐,而是由MP3.com将其资料库中的CD加入使用者的线上帐号。针对MP3.com为提供上述服务而事先建制CD资料库的行为,美国唱片业协会与新力、华纳、科艺百代、环球和博德曼等五大唱片公司认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的复制行为,明显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诉请赔偿每片被不法复制的CD。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法官Jed Rakoff首先于2000年4月判决MP3.com败诉,认为其确有侵害唱片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之后在2000年9月又认定MP3.com应对环球音乐集团支付每一被侵害的CD两万五千美元的赔偿金。此后,MP3.com于2000年11月与环球唱片公司达成和解,并授权使用音乐。
对此案,MP3.com主张消费者在
著作权法保障的合理使用原则下,可以为其个人使用目的,将自己所拥有的原版CD复制供自己在任何时间及任何地点欣赏,则MP3.com提供消费者作私人使用的储存资料库功能,也应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但法官认为,MP3.com的服务已经构成复制行为,且美国法院在先前早已确认利用人合理使用的行使不得由其他营利机构代为,由此MP3不得以此主张其未违反
著作权法的规定。此外,MP3.com还主张其服务具有“空间转换”的功能,即让使用者将著作复制下来供在别处欣赏,属于无实质损害的使用,因此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但法官否决了此观点,认为MP3.com的服务并不是消费者将其原版CD存在MP3.com的“虚拟存储器”中,而是MP3.com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便先将录音著作复制,储存在其自己的资料库中,且其行为具有商业化的目的,因此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