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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2.有限合伙:各国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方式的规定有所不用。1916年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既可以以现金、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1907年的英国《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3.有限责任合伙:根据各国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它的合伙人出资要求一般与普通合伙相似。
  
   [结语]
  在我国作为三大企业形式之一,合伙这种投资方式在法律上是最难加以规范的。当法学家们和立法者们还在对于合伙是否是民事法律主体,对于合伙的立法是走主体立法之路还是走契约立法之路,对于法人是否能够成为合伙人等等基本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公司法和独资企业法的研究已经远远的走在了前面。合伙种类的多样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要求,或许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从法律对于社会的适应性和能动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对于合伙制度的探索和研究就会有更大的意义和更多的收获。
  
  
   [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25页
   [2].江平、曹冬岩:《论有限合伙》,载自《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9页。
   [3].宋永新:《论有限责任合伙》,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0期
   [4].苏号朋:《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491页。
   [5].苏号朋:《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490页。
   [6].宋永新:《论有限责任合伙》,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0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8].孙晔:《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的契合——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到中国有限合伙立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9].《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及其1985修正案》第302条,载自《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总第43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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