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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外的政治权力

法律内外的政治权力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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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内外的政治权力
  亚北
  我在《“国王”的欠债、权力下乡及退却》(北大法律信息网)一文中,不自觉地提出“法律上的权力”与“政治上的权力”两个概念,以为两者的区分是当然的。但与学友交流时,受到的批评较多,我的辩解是:
  两者的依据不同。“法律上的权力”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法官的判决必须被执行;“政治上的权力”无法律上的依据,比如已故领导人邓小平生前退居二线后行使的权力。
  区分的标准是清晰的,但学友的反驳也是严厉的:如此只能区分“法律上的权力”与“事实上的权力”,但两者未必不都属于政治!
  我最后的退路是承认这是一个用词的问题。并申明自己对政治是无知的,之所以研习法律,是因为自己相信唯法律能洞见政治中的是非曲直,否则政治只能成为自食其身的怪兽:它的合理性最终在于它业已存在。
  争论到此结束。但自己不想以信念为学术的终止,于是有本小文,以求教学人。
  “权力”的概念形形色色,主要见于社会学、政治学及法学中。但总的说来,至今还没有令人满意的分析权力的理论框架。立足于法学,史直南的理论对分析权力或许是框架性的,他认为:“所谓权力,就是程序内自由。因为程序系统内的“余地”,实际上是官僚们意志自由的领地。”换言之,权力是制度在程序化的过程中所留下的余地。(参见《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页65。)
  制度程序化大体相当于原则规则化,只要后者是实践的。按史的定义,制度程序化的极至,便是权力的终结。这正如计算机程序是一切程序的极至,在人机交互系统中对人毫无权力,只提供服务。(史文页65。)
  但一个反面例子是:军队是一切组织中程序化最高的组织,但显然不能只认定军队是提供最好服务的组织,事实上军队也是权力最集中的组织。
  以此思路分析,也很难搞清楚一个“Password”到底意味着是人在对计算机行使权力还是计算机在对人行使权力?
  而且,按史的定义,法官的权力仅体现在法官判决时的“自由心证”上,其判决必须被执行所体现的权力根本上就不是权力。当然,史可以不讳言地说,判决必须被执行与下雨时我必须进屋避雨一样,此中毫无权力,因为不能说雨对我行使了权力或说雨在行使权力。
  另外,像已故领导人邓小平所行使的“事实上的权力”,在史的定义中也无立锥之地。当然,史也可以不讳言地说,权力必定是一个合法性概念,“事实上的权力”根本就不是权力,这正如不能说持刀抢劫是在行使权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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