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典重新公布的方法和体例
笔者认为,刑法典之重新公布,应该采取和其他法律相同的方法,即
刑法修正案需要规定“根据本修正案,
刑法条文作相应的调整,并重新公布”,并且在标题的题注中写明修正的时间,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修正案》修正,……);对于条文的顺序,由于
刑法修正案的数目排列是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二)、
刑法修正案(三),相应的,条文排列顺序应该是第×××条,第×××——2条,第×××——3条等等,如同意大利、日本刑法典的形式,意大利刑法典第374条规定的是诉讼欺诈罪,而第374—2条是根据1992年6月8日第356号立法性命令增加的,规定的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中进行虚假陈述和证明罪。 日本刑法典第197条是受贿、受托受贿何事前受贿之规定,后条是197条之二,向第三者提供贿赂之规定。但从两高的罪名补充规定来看(见下表),应该采取“第×××条之一、之二”的表达方法,如台湾地区刑法典(2001年修正)第224条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威胁、恐吓、催眠术或者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4—1条规定:犯前条之罪而有第222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第120条之一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