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应由谁来立法?
石明磊
【全文】
国有股减持,应由谁来立法?
国有股减持问题可谓是我国经济界在世纪之初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现在需要解决的国有股问题是我国在搞股份制改革之初,因为对姓“资”、姓“社”,是“公”还是“私”的问题争论不休,有很多人担心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在股票买卖中,会大量落于个人手中,造成股权私有化,从而影响国家的控股能力,削弱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以影响了比较彻底的国有资本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今天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我们对公有制认识的加深,再加上为社保基金筹集资金的现实需要,减持国有股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并进入了决策的领域。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国国有股减持方案首先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开始确立: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了《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国有股减持进入了实质行动阶段;但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这一办法,并接过了进行该立法的“接力棒”,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在收集了4300余份方案和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2002年1月28日出台了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但最终的减持立法并没有出台。
当社会各界在纷纷争论国有股应当通过什么途径以及以什么价格减持的时候,人们或许忽略了一个同样很重要的问题的讨论。这个问题就是:这些讨论应该在什么层级上得到讨论?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立法的主体应当是什么?
我们认为,无论作为国家财政大权在握的财政部还是作为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都不能承担起国有股减持立法的大任。国有股减持是一个需要最高立法权或最高行政立法权介入的事项。
首先,国有股减持问题涉及到的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且在这两种所有制形式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股减持实质上就是要让我国的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到股票市场流通。这必然涉及到如何调整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依照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只能制定法律,所以国有股减持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