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厂工会相对比较适合担任张兰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监护时,应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张兰就读于陈某生前单位设立的职业学校,再有三年就可以独立生活了。在日常生活中,张兰接触最多的是其所在的社区和学校。其中,张兰在学校的时间,学校负有无可推卸的对张兰的监护职责,而不论他是否是被指定的监护人——监护职责实际转移给学校,使其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任。所以,我们现在需要确定的是张兰在学校生活之外,与张兰在生活上联系更多的是谁。虽然张兰在学校之外的主要活动场所是社区,所接触的人也多在社区,但由于张兰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申请担任张兰的监护人,所以,我们只能在张东、刘兵及厂工会之间进行有关的比较。
厂工会是陈某生前单位负责有关监护方面工作的专门部门,它的组成人员都是陈某的老同事,他们对张兰的爱护是长期的,主动的,也是真诚可信赖的。他们与张兰生活在同一社区,在联系上必定多于不在A市的张东和刘兵;再加上厂工会又与厂办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与张兰间的联系就更是张东或刘兵无法比拟的了。另外在厂工会的监护下,张兰不必变更生活环境,不必被迫适应陌生的新环境,也可以不必接受无法预期的未来生活。对张兰的真诚爱护,是张东所欠缺的;良好生活环境的保持,以及可预期的未来,是刘兵缺乏的。所以,相比而言,厂工会比张东和刘冰都更加适合担任张兰的监护人。
4. 厂工会处于后顺序,但依然可以依法取得张兰的监护权。
虽然张东与刘兵都处于张兰监护人的前顺序,但在人民法院的具体适用中,若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那么,从有利于张兰的角度出发,确定厂工会为监护人是否符合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呢?回答是符合,论述可以详见前一部分。
四、 有关此案的评析
1. 张兰是幸运的
看到这个案例,我首先想到的一点就是,其实,张兰算得幸运了。中国的监护制度在权利或义务方面规定不明。可以这样理解:监护权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监护权不可以放弃;监护权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义务——义务不可以未经允许而为他人设置,而监护可以,即可以由被监护人父母所属的单位或被监护人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定;此外还有法院的指定,对前一种指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裁决,或维持原指定或另行指定其他监护人。但被指定的监护人即使不同意,只要法院没有另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仍然必须承担监护职责。我国的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法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