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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兰的监护人纠纷案

   1.2.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也具有合法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资格。陈某是张兰合法的养母,则厂工会作为陈某所在单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关,当然可以依据此条担任张兰的法定监护人。
  由上观之,张东、刘兵及厂工会都有申请张兰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且顺序依次为张东、刘兵,而后厂工会。
     (三)张兰监护权的归属
    因为我国法律有规定:如果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选择监护时应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所以,张东、刘兵、或是厂工会在均有资格担任张兰监护人的时候,更多的是应当考虑谁做监护人对她更有利,而监护顺序的作用到还在其次了。
    所以,我们着重考虑的是第一顺序的张东与第二顺序的刘兵,以及第三顺序的厂工会之间的比较。
  1. 张东不适合担任张兰的监护人
   张东或可以以长兄的身份或可以以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友的身份申请担任张兰的监护人。但,从以往他对张兰的态度中不难看出他并不喜欢这个住在他母亲家中的小姑娘。他甚至当着母亲的面都会称呼张兰“外人”,且屡教不改。我们由此如何能确信,他会爱护张兰呢?!且他工作的地方不在A市,而是边远地区,无法提供给张兰比现在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所以,如果让张东担任张兰的监护人,对张兰的益处不明显。
  另外,张东与张兰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相关——即陈某遗留下来的10万元存单,这使我们不得不担心张兰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没有必要的监护人监督跟制约制度,使得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少被约束,指定监护人中的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张东对张兰没有好感,我们无法排除他不是出于对被监护人财产非法占有的目的才争做监护人的。正是张东与张兰平日间交恶,却申请张兰监护人资格的事实使我们产生如此疑问。而刘兵及厂工会在这一点上相比更可以使我们放心。
  2. 刘兵不适合担任张兰的监护人。
    刘兵也可以或以长兄的身份或以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友的身份申请担任张兰的监护人。但,他也并不合适担任张兰的监护人。原因可以作以下几点分析:首先,刘兵已经有10多年没有和张兰在一起生活了,相互间并不了解,情义也很难说是深厚。促使刘兵提出张兰监护申请的是那份沉甸甸的血脉深情。但这并不能够解决他与张兰间的陌生,他仍然不了解张兰,不熟悉张兰的生活;另外,他生活在B县农村,无论如何不可能提供给张兰好于A市的生活跟教育环境,即使他尽到最大努力。那么,如果说,运用法律上允许的“委托监护”实现刘兵对张兰的监护呢?似乎在理论上是可以讲得通的,但在现实中却太难实现。刘兵远在他乡,既不能照顾张兰的起居饮食,也不能现实地实现对张兰的抚养教育。如果把这所有的监护职责都全权长期委托他人,那么设立他作监护人的意义又何以实现呢?所以,刘兵也是不合适作张兰的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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