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因为其生理、心理尚不成熟,责任能力不完备,即易于教化等特点,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予以从宽处遇的对象,其
刑法处遇也成为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注(11) 由于1979年
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新
刑法对此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合理性规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判处死刑(包括不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都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三),刑罚更为人道化。刑罚人道无疑是
刑法保障人权极其重要的一方面。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封建社会,野蛮残酷的刑罚都是其显著特征,因而酷刑的废止也就成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没有将刑罚人道化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
刑法之内(唯1997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俄罗斯刑法典》将人道原则作为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新
刑法却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管制”之刑罚方式以及努力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途径在事实上肯定了刑罚人道制度。无疑这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上述几点基本点明了我国1997年
刑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情况;但是,这次
刑法的修订对人权保障的作为还远远不够。
首先,罪行法定原则在分则里体现的不够,相当多的分则规范存在含糊,笼统等缺陷规定,造成了刑事相对人的人权极易受任意侵犯之疑。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到底何为恐怖组织,
刑法对此并未予以说明;而与此同时,黑社会组织犯罪中的黑社会组织之概念在
刑法中却有比较明确的叙述。难道恐怖组织比黑社会组织之概念更易为司法人员或大众所理解吗?恐怕非也。
其次,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隐患极大。新
刑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无限防卫权,其要旨是为了大力加强正当防卫。但是,这一规定对实施暴力犯罪者的一切权利却予以放弃保护或鼓励其他公民剥夺之。很显然,这在人权保障的天平上显然地偏向了防卫人一方,其付诸实施恐怕难以避免防卫权之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