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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权的刑法保障

  人权保障,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手段,促使人权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这里的一定手段,内涵十分丰富,应该说,法律就是这种手段之一。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尤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注⑨ 无可否认,刑法具有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两大机能;但是我们今天尤其需要强调的却是人权保障。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知道,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由于受传统文化与法律观的影响致深以及受社会结构的制约,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意识的觉醒,个人权利及其保障开始受到的重视;但就其程度而言,我们才走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所以,个人本位及人权保障在当代中国
  相对于社会本位的观念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
  而在刑法领域,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的就是何为刑法中的人权。刑法为实体法,所以刑法中的人权也只能是实体性的权利,而刑事程序中的人权由刑事诉讼法来加以保障。具有较大争议的就是刑法中人权的主体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人皆为刑法中人权的主体。是这样吗?我国学者储槐植在论及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最大的人权保护时指出:这当然是事实,但它主要是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属主权的范畴。刑法中的人权保障主要应指对刑事法律关系中弱者一方权利的保护,这种以主权涵盖或者吞并人权的认识实际上是否认人权的概念。注⑩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观点,因为刑法的主要是处理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不是以保护刑事受害人为己任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被害人的权利相对于国家或社会利益而言,有其独立的意义,决不能以为防卫社会的目的实现就意味着被害人损失的利益也已经得到恢复。但这不是刑法部门特有的问题,应该由多个部门法尤其是社会保障法相协调来加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上的概念;同时,在刑事诉讼的意义上犯罪人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人。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刑事司法部门不仅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样也要以刑事实体法为依据。所以,在可能成为犯罪人(诉讼意义上的)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刑法所保障的实体权利。即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人的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保障,而刑法为这些人的实体人权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刑法中的人权主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人(诉讼意义上的),而笔者将上述三种人统称为“刑事相对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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