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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此外,各种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多边的、双边的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也多种多样,除货币基金组织(IMF)外,较著名的有欧共体各成员国建立的共同货币市场及后来的欧洲中央银行。
   四、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与WTO的适应  
  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将来我国提供金融服务,其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将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我国要充分运用WTO的有关法律规范,在稳步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因金融开放而引起的金融动荡或危机。
  (一) 我国金融开放必须循序渐进,而不能操之过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的开放基本上是分部门、分地域、分业务来逐步推进的。在部门上,依次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在地域上,由经济特区逐步扩大到沿海开放城市、内地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在业务上,先开放外汇业务,再开放人民币业务。这一点也反映在我国《加入议定书》对金融服务开放的具体承诺中。
  关于金融开放问题的研究,也多是围绕上述内容来分析的,主要集中在金融开放的次序问题上。一般认为,国内金融开放的前提条件是:稳定的国内宏观经济环境、推进实际部门的改革和发展一个有力的审慎监管体系。[8
  ]对照我国实际,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都不严重;外贸部门已改革多年,国有企业改革也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有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有力的审慎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我国虽然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但还不能在入世后就过快实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加上我国金融开放的许多领域如利率的市场化还没有实现,更谈不上汇率的市场化了,所以国际资本的自然流动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由于WTO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不适用于政府行使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我国的开放承诺也不涉及此类问题。根据GATS第11条,GATS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可自主决定、实施货币或汇率的政策。另外,按照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我国要根据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通过谈判,逐步推进金融开放。
  (二) 我国金融开放必须与金融监管相协调,而不能脱节
  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都是在本国金融监管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才进行的。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维持了60多年才改革为混业经营体制,英国、日本也是在金融体制健全、立法完善的时候才进行金融自由化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却在本国金融监管能力较弱时就进行了自由化,最终造成了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国内金融开放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发展一个有力的审慎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还有一定差距,相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监管手段、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也不明显,就不宜脱离本国的金融监管能力,过早进行金融开放。入世后我国金融的扩大开放,也给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模式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如何作出反应;因没有存款保险机制,对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或破产后的金融风险如何防范和消除;在引入新的竞争机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收购现有企业的同时,如何避免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如何避免垄断等等。对这些新的问题,都要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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