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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
  从上述我国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来看,我国在金融开放、遵守国际惯例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承诺。如果将其与《金融服务协议》中有关国家的具体承诺进行对比,可以发现:
  1、我国对金融市场开放的限制主要在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与GATS的规定相一致,也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作的承诺具有共性;
  2、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有一个过度期,并在加入5年后逐步取消所有权、地域、客户、业务等方面的限制;
  3、我国对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没有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
  4、上述限制措施主要集中在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限制,而且,我国对以境外消费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限制不多,对跨境提供金融服务则很少作出承诺;
  5、为与上述承诺相一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外经贸部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 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与国外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金融自由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市场被赋予权力来决定谁以什么价格和向谁发放贷款。”更彻底的金融自由化还意味着政府允许任何满足根据审慎原则而制定的客观标准的企业进入金融服务业,包括外国企业。[3]从该定义来看,金融自由化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放松监管,取消或放松国际间资本流动限制的一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各国普遍取消信贷规模,放松利率、汇率控制,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国内外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它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在运用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的决定权,尽量避免或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压抑。
  金融全球化则是在金融自由化的前提下,随着规则的一致和壁垒的减少,资本在国际间更自由的流动,所有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竞争。[4]它是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它适应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和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加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平台,从而在金融自由化基础上实现了金融全球化。其具体表现就是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即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连接,形成一个24小时交易不断的世界金融市场。因此,许多国家为顺应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纷纷开放金融市场,放松金融监管。在WTO/GATT的推动下,各成员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金融服务谈判,最终形成了WTO现行的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随着新一轮谈判的开展,可以预见,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进程会进一步加快。
  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在加快国际资本流动,改进全球资本配置的同时,也由于各国放松金融监管而助长了国际投机资本流动,从而给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带来了冲击,严重者还造成了金融危机。对此,各国一方面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也加强了金融监管。
  (一)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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