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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现代刑事诉讼的很多制度设置都是依法律事实观而产生的,如无罪推定、沉默权等,同样,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亦不应例外。
  以法律事实观为指导,我们所确立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这些标准既要体现程序正义,又要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既能保证诉讼证明具有较高的合理的可接受的客观性,又要保障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秩序、效率、人权等价值的实现;既要能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查明案情,又要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总之,这些标准应该是客观性、价值性、主观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前面我们将审查判断证据分为三个阶段,即审查形式证据,判断单个证据,综合判断证据。据此我们将三个阶段的标准分别称为形式证据标准、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下面,我将逐一述之。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一)合法性——形式证据标准
  设立审查判断证据的三个标准,目的是为了分步协作地完成确认证据,查明事实的任务,形式证据的标准是法官判定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明始端的过滤器,它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化繁为简,把数量繁、形式杂的证据材料一分为二,让形式上符合证明目的,不违背证明价值要求的材料进入下一个阶段。即它主要解决证明能力或者说是证据资格的问题。证据能力是证据的外部属性,是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外部形式资格,也即证据材料能够成为形式证据的资格。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为满足某种价值规定的需要,而从外部强加给证据的特征,因而,其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
  证明的目的性要求通过这一程序材料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作用,要有助于查明事实,因而,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关联性。但因为这仅是第一道标准,所以也不能要求过高,否则一步到位,那后面的标准就毫无意义了。所以,我们要求形式证据具有形式客观性和形式关联性,即具有载体的客观性和表面的关联性。 
  证明的价值性要求证明的过程中证据材料的使用不能违背法律所追求的人权、程序、正义、效率等价值。法律为保障证明符合这些价值的实现,规定了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证据的法定形式及来源,出示证据的程序,期限等等。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法律价值的实现,也从形式上保证了证明目的的实现,保证了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所以形式证据的标准必须能够涵盖证据的形式客观性、形式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而三者中,又以合法性为基础、保障和核心。所以我们将这一标准概括为合法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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