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淡化人们的暴富心理
一分汗水一分收获,市场经济拒绝“免费的午餐”,更不承认“天上会掉馅饼”,“一夜暴富”只不过是别有用心者诱人上钩的鱼饵,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对于财富的执著追求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有一份平常的心态,坚信这个世界上没有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必须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过分地追求暴富,往往适得其反,给利用合同欺诈者可乘之机。
(二)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
合同的当事人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的了解和保持谨慎态度,是防止合同诈骗的关键。在大量的合同欺诈案中,单位受骗多于个人受骗,国有资产受骗多于私人资产受骗,其原因就在于合同主体责任心不强,对缔约对手的基本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对此,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项目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会计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实行会计监督,经济往来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使财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定金进行诈骗犯罪。同时做好私法与公法的协调,在民法、
公司法中应增加和完善从业人员对业主的忠实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善有关职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通过学习,掌握运用抵押、质押、留置、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及行使合同撤销权等法律途径,防止受骗,减少损失。
(三)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
现代企业信用的核心是资本信用,为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具有较系统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特定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公开与市场主体资信状况相关的信息,并通过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应当具有的真实性,防止通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制度、企业认证制度、资金验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广告审查制度等等,特别是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快建立企业认证制度,即将经过认真审查过的企业的有关资料以及信用程度系数放置于互联网上,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以了解对方的情况,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四)通过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