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有和谐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而取得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其原有国籍不复存在的国籍状态。如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消失。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类似规定。一个采用类似规定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在加入任何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获得国籍后,只有一个唯一的国籍,即继有和谐国籍。
抵触国籍,是基于国籍的国际抵触而提出的国籍状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授予或都不授予国籍的国籍状态。抵触国籍又分为原始抵触国籍和归化抵触国籍。
原始抵触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授予或都不授予国籍的国籍状态。
归化抵触国籍是指因加入某国国籍后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籍或并不取得任何国籍的国籍状态。
抵触国籍包括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两种状态。
抵触国籍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和消除的规定,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产生的。在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形势下,人口的国际流动使这种抵触激化,国际上双重国籍(dual nationality)人及多国籍(plural nationality)人和无国籍(statelessness)人增多,从而使国籍问题成为国际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由于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国内立法的差异,各国的
国籍法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客观上要求国际法的调整。
唯一国籍和抵触国籍这两个概念的提出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把国际法涉及国籍问题同国内法涉及的国籍问题区分开来,把国籍问题成为国际法内容的指向对象独立出来,便于国际法关于国籍立法的研究。
双重(多重)国籍人国籍选择权
双重(多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国籍。各国在解决取得国籍和丧失国籍问题时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定的不同,使得国际社会中常常产生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情况。产生双重(多重)国籍的原因有:
一、 出生。有些国家规定国籍的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原则,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前一类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夫妇在后一类国家所生的婴儿,即取得双重国籍;
二、 婚姻。一国妇女在同外国男子结婚时,该妇女原国籍属仍保留她的国籍[5]而她的丈夫所属国又自动赋予她国籍,该妇女就拥有双重国籍;
三、 认领准婚生。一国(如日本)女子同另一国(如匈牙利)男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母亲国家
国籍法规定,取得母亲国国籍,后经父亲认领而取得父亲所在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