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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国籍研究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泰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记有加拿大、古巴、智利、新西兰、美国、英国等。平衡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墨西哥、秘鲁、印度尼西亚、加纳等国家。
  下面就国籍的分类谈一下我的观点。
  国籍按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消极国籍和积极国籍。
  消极国籍是指不需要一定的意思表示,即理所当然地取得国籍。这种情况包括:(一)出生婴儿父母是本国人,其出生地又在本国,这是最主要的情况;(二)一国国民同他国国民结婚而随即取得他国国籍,比如,按照1945年《法国国籍法》,外国女子和法国男子结婚即取得法国国籍;(三)由于收养,被收养人取得收养人国籍,如在英国、比利时、爱尔兰等国;(四)由于牺息地属国发生改变,按条约取得新的属国国籍。
  积极国籍是指由于个人加入一国国籍的意思表示获得批准而取得国籍。这主要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一国国籍的情况。积极国籍的取得常常需要符合诸多条件。他是国际人口流动的表现。
  这种划分国籍的方法的价值在于,一、它为事实国籍,即在一个国家由同血统父母生育,但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注册成为法定公民或国民,但他又确实是该国公民或国民的情况,提供依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一定的意思表示,即消极地取得国籍。二、突出了国籍作为人的一项权利,国籍权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国家。人应该享有权利的主体地位而在国籍的有关研究中突出出来。而传统的国籍分类却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国籍按其是否产生国际国籍抵触,分为和谐国籍和抵触国籍。
  和谐国籍是指一个人唯一取得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的国籍状态。和谐国籍又分为当然和谐国籍和继有和谐国籍。
  当然和谐国籍是指,基于出生,当然取得唯一国籍的国籍状态。也就是说,无论所在国采取什么样的国籍取得原则(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当事人毫无疑问地取得一国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身份。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国籍,都是当然和谐国籍。
  按照当然唯一国籍的概念,可以为国际上承认事实国籍,即事实上拥有作为一国公民或国民的资格的国籍状态,提供理论依据。事实国籍不是无国籍,而只是国籍未用法律予以固定的国籍状态。它同无国籍有着质的区别。如,出生婴儿的父母都是同血统人,且出生地在国内,无论该国是采用血统主义还是出生地主义,都应是该国公民或国民。但由于没有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籍注册,进而确立起一个人隶属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而他(她)在事实上隶属于这个国家,同这个国家有着明显优于其它任何国家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没有在法律上固定下来而已。在国际上,应该承认一个国家基于事实国籍而进行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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