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国籍研究
袁洪君*
【全文】
国际法上之国籍研究
袁洪君
提要: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消极取得与积极取得、原始国籍与继有国籍、以及唯一国籍与抵触国籍。解决双重(多重)国籍的重要手段,是确立双重(多重)国籍人的国籍选择权。即其有选择一国国籍作为自己唯一国籍的权利。当这一权利实现之后,末被选择之其它国籍随之消除。
关键字:国籍 消极国籍 积极国籍 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混合主义 和谐国籍 抵触国籍 国籍选择权
关于国籍
国际法院在Nottebohn中,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bond),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人口),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1]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在此,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一个人要拥有一国国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始国籍的取得条件,在国内法的研究中,经常被忽略。但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关于国籍取得的条件,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一系列的国际国籍问题,几孚都与各个国家国籍取得的条件有密切联系。如国际国籍立法主要的内容,即关于双重(多重)国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在
国籍法上对国籍取得的规定存在巨大的抵触而产生的。可以说,国籍成为国际法上的研究对象,就是因为各国国籍取得的条件的抵触而需要国际法的调整。国际法不能因为国内法不关注国籍取得的条件,而放弃对它的研究。相反地,必须把它作为一个重点突出出来。
其次,国籍是一种由法律确认的资格。拥有这种资格才能享有该国公民(或国民才能享有的其它权利。而这些权利是权利之最大部分。可以说,它是权利的母体。在任何时候(不具有完全主权的情况除外),一个国家不会给予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通常被视为外国人)以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