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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间交叉持股有其正面作用亦有其负面影响,有关人士对其褒贬不一。评价交叉持股的各项功能是分析法律对其所为之规制的前提,而理清交叉持股的类型,又是对其进行评价的基础。因而,下文拟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先对交叉持股的类型作一简要介绍,以此为基础评价交叉持股的功与过,最后以德国法为例说明各国对交叉持股面对交叉持股此一利弊综合体所采取之态度及我国借鉴此制度时所应注意之问题。
  二、交叉持股的类型
  交叉持股最简单之类型,当是单纯于A、B二公司间,相互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最复杂之类型,应为所有参与交叉持股之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若干企业的关系为控制、从属关系。如十家企业间均相互持股,同时A为B、C的控制企业、D为E、F的控制企业、H为I、J的控制企业,其余企业间均为简单的相互持股或相互参与。此种类型,看不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其结构又具有某种“纵向”的因素,为最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上述二种类型在现实中不常发生(尤其是复杂的网状型交叉持股关系),常见的是以下四种类型:[7]
  1、  环状型交叉持股:此为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情事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的环状系统,且A、B、C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
  2、  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且彼此间均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例如若有十家企业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含A在内的其他九家企业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3、  放射型交叉持股:以一家主力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间则无此交叉持股情事的存在。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间则未行交叉持股。
  4、  放射型之变型:从整体交叉股结构中,可看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与前项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间或有交叉持股的情事存在。
 
  从以上可以看出,交叉持股按有无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可以大致分为“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两种类型。前者指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放射型交叉持股及其变型。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之情事,各国对此一般视为母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容后详述),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制。后者指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包括上述的环状型及网状型交叉持股。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间无控制、从属关系,即明显地不同于自己股份的取得。对此进行规范的时候,各国一般允许其存在,仅在特定情况下施以一定的限制。
  三、交叉持股的功与过
  如前所述,各国对不同的交叉持股进行不同的规制,但此举并非空穴来风,乃是基于对交叉持股的功与过进行衡量而作出的妥协。对于交叉持股,实务界所重视者,为其稳定经营权及因此而产生之各项正面功能,而学界则从公司法理出发,并着眼于其可能发生之经营者滥权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益输送、掏空公司资产等弊端。此二种力量之碰撞,使得各国对交叉持股既不能断然否定,也不能放任自流。
  (一)交叉持股的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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