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覃宇翔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社会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各国各行业紧密相连,规模、效益、竞争优势等等日益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面对的不仅是短期内的竞争,更在于如何在长远时期内稳固自己的地位并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各国公司均使出浑身解数,谋求免遭淘汰的生存之道。颇值注意的是,形成“企业集团化”、“强强联合”此类组建公司集团的方案为多国公司所采纳并创造出令人侧目的经济效果。如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美国共发生了五次企业购并浪潮,每一次都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及壮大,至今美国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头衔仍无人质疑。而以公司间交叉持股为其常态的德、日两国,其1990年代前令人瞠目德经济成就,亦常为人所乐道。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亦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以至于在全国人大及执政党的会议上频繁提及。[1]
由是可见,企业之间的联合,乃不可逆之社会趋势。而社会现实之趋势,无不在法律上有反映者。德国股份法对关联企业,包括被多数参与企业和多数参与企业、从属企业和控制企业、康采恩和康采恩企业以及相互参与的企业进行了规制,并设专编(第三编)对关联企业作出规制。台湾在1997年5月通过了其讨论已久的
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对关联企业进行规制。日本、韩国亦在商法典中对相互投资企业及母子公司有相当的规范。在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准备起草企业集团与管理办法,[2]并已有地方立法涉及该问题。[3]
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企业联合等并不严格的法律概念,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将其称为关联企业、关系企业。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投资、控制合同及其他方式形成,而企业间的转投资、相互投资、相互持股,进而形成相互投资公司、控制与从属公司,是关联企业的重要形式。德、日、韩等国德公司均以相互间交叉持股为其常态。以日本为例,三井、三菱、住友、富士、三和、第一劝业银行六大企业集团均有以下基本特点:1、企业集团骨干成员之间环形持股,作为资本联系纽带;2、集团内成员企业间相互派遣人员或兼任董事;3、由集团骨干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组成经理会,作为集团的最高协调决策机构;4、企业集团以城市银行和综合商社为核心,由城市银行对成员进行系列贷款。[4]在德国,企业集团亦往往以大银行为核心、以大企业为支柱,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相互渗透,密切结合。[5]美国开放的股票市场,使得公司经常面临敌对收购的威胁,立法者遂采取对交叉持股异常宽松的态度,以抵消控制权争夺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见,交叉持股问题对研究关联企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仅在
公司法、
证券法为数不多的条文中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问题有间接的规定,[6]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差距,积极借鉴国外有关问题之法例,以求完善我国法制,为社会之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