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在我国也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性地探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把法律和政策视为两种相对独立而又水乳交融的社会规范体系,但又缺乏更深入、更具说服力的探究。这在法理学教科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从新中国的法制实践中概括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法”概念,并对此展开了颇具深度的理论研究。这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所谓‘政策法’,是指这样一种不稳定的法律实践状态,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法律的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以政策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次要的行为准则;当法律与政策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则完全依政策办事;由于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所制定的,又靠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来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的普遍见解。” 对这种政策法的研究,表面上看与拉斯韦尔、博登海默等人的研究颇为相似(“政策法”这一概念与把“公共政策”视为法律渊源并无本质上的不同),而其价值取向更接近于批判法学派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只不过这两个方面都主要是根源于中国现实的法制土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政策学虽然以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为核心,其研究领域却是十分广阔的。这集中体现在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和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三个大的方面。这三大研究路向各有侧重又各有利弊。
根据前文对法律政策一词的理解,笔者以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领域尽管十分广阔,但理论重点应放在公共政策向法律政策的转化、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政策的价值选择与价值综合等问题上。这些问题既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中,也体现在刑事政策、民商事仲裁和修宪之中。我国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都非常薄弱,在既有的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刑事政策学。
相对来说,法律的政策学研究由于其自身独有的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因而成效最大且更具发展前景。但这必须是以立足于政策学立场的同时积极吸收其它两大研究路向的合理之处为前提的。因为以政策的视角来看待法律,这既是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的优势,也是它的弊端,很容易因此而流于王婆卖瓜,片面夸大政策的优势与作用,使法律沦为政策的奴婢。这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研究中已经体现得比较明显,也是他们的学说难以为法学界广泛接受的根本原因。在长期以来政策高于法律、法治观念极为淡薄的我国,对此尤需保持清醒的认识。
至于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实绩,但由于批判有余,建设不足,加上研究对象和学术视野的局限(这主要是指国内对“政策法”的研究),因而对法学的冲击和贡献并不大。如果将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归并到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中,而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导思想,从法学的内在视角来展开对政策、立法政策和法律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内在转换的研究,其学术价值将会大得多。它将一方面可以与对法律的政策研究相抗衡,从而构成法律政策学发展的两翼;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深化人们对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从而弥补传统法学研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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