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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尽管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中有许多观点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但这一研究路向是可取的,也是大有作为的。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政策科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学研究自恢复以来也不过20年左右的历史,人们对此虽有所顾及,却还来不及作更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有关问题笔者将另文申论。
  三、对政策的法学研究
  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则以美国学者德沃金、格雷、博登海默等为数众多的法学家为代表。表面看来,这派学者与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研究极为相似,也基本上认同拉斯韦尔提出的法律政策学是“政策定向的法哲学”这一观点,而实际上最多只是殊途同归。也就是说,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从政策学视角研究法律不同,这派学者侧重于从传统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研究对法律影响日益深广的公共政策,并把公共政策内置于法律之中,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对政策的法学研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把政策视为一种法律渊源,如美国法学家约翰•奇普曼•格雷和博登海默。不过,他们所说的政策(即公共政策)不同于法定政策或法律政策,而是指尚未被整合进法律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也强调法律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优先考虑别的利益;而且法律处于社会之中,受到公共政策和社会倾向的影响,其实际的社会效果与法律规范本身完全不同。列维林和库克在一篇合著的文章中也赞同“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重要的”。二是把政策视为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如德国学者赫克、美国学者德沃金等。赫克认为,法律规范仅仅是立法者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或准则。其中包括当局的政策。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括非规则的其它标准,即原则和政策;任何复杂的立法案,都既需要原则也需要政策两方面的考虑,尤其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不是规则而是原则和政策在起作用。他因此提出了法律的“规则一原则一政策”构成模式。与赫克、德沃金等人立足点基本一致而价值取向截然不同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批判法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普兰查斯指出:当代西方国家的活动和政策经常不依照法律,常常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甚至背道而驰,法律完全变成了国家(也就是统治阶级)政策的工具。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书中,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昂格尔也指出:西方福利国家目前正处于一个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时代;以政策为本位的法律推理和以实质正义为名的审判中的自由裁量的发展,把法律轻率地拖进引人注目的特殊的利益平衡之中,拖进提供一些完全避开了特定法律理论限制的一般性政策评判,从而造成了对传统的法律普遍性和自治性概念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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