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
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主要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这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也被称作政策法学派。拉斯韦尔本来就是政策科学(又称公共政策学)的开创者和早期代表人。不过,根据政策科学界的一般看法,1951年,拉斯韦尔和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一起合写、出版的《政策科学》一书,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在美国的正式诞生,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政策科学才真正被人们普遍接受(它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则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事);而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早在20世纪40 年代初就开始了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他们后来称之为 Policy-Science of law,即“法律政策学”)。麦克道格尔在《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未来的法学流派:世界共同体中的法律现实主义到政策科学》,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法律教育和社会公共政策》等文章中, 就已经提出了有关法律政策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当然,拉斯韦尔和M•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学说主要还是体现在长达1000多页的《自由社会中的法哲学: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一书中。大概由于法律政策学主要集中在法理学界,并且侧重公共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影响,因而拉斯韦尔把它称作“政策定向的(Policy-oriented)法哲学”。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公开宣称:“法律政策学寻求用一种真实的语言来阐明问题,也就是用规划卿分配特定价值的语言,用所要求的价值的综合画面和规划与分配价值的实践活动,把社会期望和社会成就之间的距离减至最小。” 而所谓价值,就是人们所期望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事物。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认为,法律是权威性决定的制定者的政策,法律政策所要规划和分配的价值体系包括;(1)权力;(2)启蒙;(3)财富;(4)福利;(5)技能;(6)情爱;(7)尊重;(8)正直。民主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民主地分配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由于社会目标不断地修改,权威性决定也常常是对于社会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反映,它受到这一过程中许多不同事件的影响,也总是影响着未来社会的轮廓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价值的分配,因而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非常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和政策思考(Policy-thinking)。“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每一种运用,事实上都要求进行政策选择。” 他们甚至认为。“当今人类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的、从容、谨慎的运用。” 这大概也是他们把法律政策学称作“政策定向的法哲学”的另一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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