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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

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


胡平仁


【全文】
        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
      胡 平 仁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电子邮箱:hpr@sina.com
  毫无疑问,法律政策学是新拓垦的一块法学领地。惟其如此,人们对什么是法律政策学?它是研究什么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尚存在极为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比如国内有的学者把法律政策学等同于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esswell,1902—?)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M•S•Mcdougal,1906—?)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的政策法学派; 有的则将法律政策学等同于立法学或立法政策学; 还有的认为,法律政策学是政策科学兴起和发展之后的产物,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 这些虽然都是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常识性的问题,却直接关系到法律政策学能否为人们所认可并获得进一步发展。
  我个人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语义和实践两个层面上来回答。
  在语义层面上,如果我们细加琢磨,汉语中的“法律政策学”一词至少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三是“法律——政策——学”,或称政策法学,即对政策的法学研究。这三种理解,都可以在研究实践中找到其对应物,或者说它们实际上标示了法律政策学的三种研究路向。
  一、对法律政策的研究
  所谓法律政策(德文为Rechtsplitik,英文为legal policy),在学术界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政策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在法律上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在此意义上,法律政策不仅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会政策的一切领域(如住房政策、农业政策、药品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劳动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等等)。狭义的法律政策仅指立法政策(Gesetzgebungspolitik),即在立法上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对策。” 笔者觉得,对法律政策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而应该定位于体现在法律运行过程(上要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和法律部门的公共政策,或者说是指被整合进法律的公共政策,否则会模糊法律政策与普通公共政策之间的界限,而这势必使法律政策概念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欧洲大陆学者的研究中。“法律政策”和“法律政策学”概念在19世纪末就开始被欧洲的法学家们广泛使用。波兰俄裔著名心理学法学家莱翁•彼得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1)最早在两卷本的《收入学》(1893/95年)中批判法典编纂者的立法方式,提出自己的法律政策计划。其后,他又在《法律政策学导论》(1896/97年)一书中系统论述了法律政策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法律政策的社会理念、道德的进步、法的教育功能、法的心理学、法律政策的方法等问题。在彼得拉日茨基看来,立法上应当采取一种社会法律发展的一般路线,以使人们的心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法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最高的善,促进道德的进步,发挥法律的教育矫正功能,培养个人和社会的正义感以及尊重法律、热爱祖国和家庭、畏惧刑罚等心理素质,以达到人与人之间生活的协调与社会关系的亲和。在德国,马克斯•韦伯的“法的理性化”理论,为法律政策学奠定了根基。此后,G•拉德布鲁赫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法律政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1968年10月科隆大学教授M•克里勒(Martin Kriele)等人创办《法律政策杂志》(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简称 ZRP),进一步推动法律政策的研究向学术化与实证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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