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之我见
梅林
【全文】
[内容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开我国惩罚性赔偿之先河,但是因为其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实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本文即从大额商品或服务的双倍赔偿问题谈起,总结并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计算模式。
[关键词] 双倍赔偿 惩罚性赔偿 质上的欺诈 量上的欺诈 最高限额
有这样一个案例:j
1999年2月2日,骆某与万县市移民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590元的价格购买二公司位于观音岩万安南路的商用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3.85平方米。骆某将该房屋赠与其子骆明某作结婚之用。不久,骆明某得知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房屋差面积,且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骆明某与二公司协商不成,遂向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全额赔偿房款49461.50元。
7月28日,万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售房中应该知道售给原告的房屋面积及商品房的计算标准,方法,而将面积不足的房屋按全面积销售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二公司退还骆明某差面积款5439.5.0元。
二、二公司增加赔偿骆明某损失5439.50元。
被告对判处双倍赔偿“感到不可思议”,已于8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代理人对判决表示欣慰的同时也感到有些遗憾。他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在这起商品房销售欺诈案中,原告诉求得是整个房价的赔偿,即49471.50元,而法院只判处了商品房差面积的赔偿。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自从“王海现象”以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已经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渐觉醒,不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宣战,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请求赔偿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会很高,大多是日常消费品,而本案所涉及的商品却是价值数万元的商品房。那末,面对诸如此类的大额甚至巨额商品的双倍赔偿要求,法官该如何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还适不适用,如何适用?本文即拟对上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