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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和解法律制度的构建

试论中国和解法律制度的构建


谈萧


【全文】
     试论中国和解法律制度的构建[1]
      谈 萧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谈萧(1976- ),男,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六舍212, 邮编:430074;
  电话:027-8754630 ,E-mail:01tanxiao@163.com。
  摘要:任何法律制度只有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才有生命力,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它必须既具法制手段又有文化基础。通过现代契约制度、程序制度对儒家和谐自然教义与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契合,中国可以构建一种解决纠纷的和解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应兼具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道德特色,而且应能接受经济学中的效益、博弈理论的验证,以达到利用和改造我国现实社会中广为存在的私了现象之目的。
  关键词:儒家;法治;经济;和解制度
  An Exploratory Discussion on Building of China’s Negotiation-Reconciliation Institution
  (Tan Xiao, school of law,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430074)
  Abstract: Only basing on a certain culture environment, a legal system is full of vitality. So is the dispute-revolution-system, and it must take in legal means and culture foundation. The doctrine of harmony and nature of Confucianism and the valu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rule of law combine with the modern contract and procedure institution, and through which China can build a negotiation-reconciliation institution to resolve the disputes. This institution should not only have both current legal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moral features, but also be tested by the theory of benefit and game in Economics, so as to utilize and modify the negotiation-reconciliation phenomena in China.
  Keywords: Confucianism; The rule of law; Economic; Negotiation-reconciliation institution
  
  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
         ———— 庞德[2]
  一、引言
  清末以降,西方法治思想在坚船利炮的开道下传入中国,其间历经民国的惨淡经营,新中国初期的苏化冲击,文化大革命的全盘破坏以及改革开放的重构。总体上讲,近代中国是在不断否定二千余年的封建秩序而谋求用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理念构造新的社会秩序,并最终在20世纪末确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西方各种法律制度或原封不动或稍加改造移植入中国,一方面促成了中国在21世纪初就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发展前景不可限量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也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遭受挤压而沦落。以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的西方法治发展到今天,也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诉讼迟延、诉讼爆炸以及好诉之风盛行导致资源浪费,不能说不是西方法治的负面效应。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至80年代法院积案如山,不断增加的新诉讼超过了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有的法院甚至是在处理8年前的案子。[3] 近年来中国人权利意识增强,出现一分钱官司,鸡毛蒜皮小事诉向法庭的现象,这种风气也有过分依赖诉讼的倾向。虽然中国在总体上是缺乏现代法治文化支撑的,但中国的法治不一定要完全采取西方模式。中国历来有厌诉的传统,儒家厌诉文化也未必不能培育出与中国甚至世界发展相契合的法治新模式。美国法学家奥尔森认为,美国普通法传统像其他每个伟大民族的法律传统一样,把诉讼视为一种恶或最多是一种必需的恶,只是20世纪70年代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才导致滥用诉权,加大了纠纷解决成本。[4] 中国有着浓厚的讲求和谐统一的儒家文化沉积,私了历来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构建中国的和解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使正在中国推行的法治获得一些亲和力与生命力,而且也可为世界纠纷解决模式创新开拓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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