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律政策学是法哲学通向部门法学的桥梁,那么,法律价值理论(包括价值多元、价值冲突、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等等)乃是法律政策学与法哲学之间的纽带。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背景,实际上触及两个问题:一是面对多元文化观念所必然会带来的价值冲突,二是由此引发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对这两个问题的具体研究与正面回答,将是另一篇文章的任务。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基础实际上意味着法律的政策考量,即立法、执法、司法和仲裁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世态和面目各异的个案所作的政策定向与自由裁量,也就是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和处理法律问题。因此,对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研究与应用,必须是在现代法治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势必会重蹈以政策取代法律的覆辙。
四、法律政策学的法治论基础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尽管人们一般认为“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即法律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就等于法律,法律的无处不在也不就是法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所谓良法当然可以有很多标准,但这两条则是必备的:即良法必须是民主的,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良法必须是理性的,符合客观规律和自身的内在统一。法治即良法之治这一理念,意味着法治本身就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与价值追求,它超乎法律之上,而又渗透于法律之中,是判别良法与恶法的试金石。
法治并不排斥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法治只是意味着其他社会规范不能与法治的原则相背离,更不能动摇法治的权威和根砥。因此,法律政策学的法治论基础意味着为政策立法。这既不是以法律代替政策,更不是以政策代替法律。如果打一个形象的比方,法治就是用良法来划定一个制度的圆圈,这个圆圈既是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前提或平台。换句话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政策是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作为制度性和普遍性规范的法律当然要求是相对稳定、一视同仁的,而作为工具性和特殊性规范的政策则可以是相当灵活、并有所偏重的。以灵活性见长的政策当然不是无所作为的,但它只能在法律制度范围内补苴罅漏,或是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中某些处于不利状态的特殊群体或事项作倾斜性照顾。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的合法性是法治社会中不可逾越的门槛。法治不仅是法律的准绳,更是政策的金箍咒。
为政策立法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制定议事规则或会议规则,真正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一味地凭经验决策。二是制定各种行政程序法,以规范政策执行行为,防止因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驱动而自行其是。三是为特定领域的政策立法。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形势瞬息万变,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能及时因应,弱国过分强调经济法制的稳定性,便难免守株待兔或刻舟求剑之弊;但如果任由政府职能部门便宜行事,又容易破坏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经济政策法》或更为具体的《金融政策法》、《农业政策法》等等,为相关领域的政策确立一些刚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使多变的政策不至于迷失方向。这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政策性金融立法实践可资借鉴。 又如环境问题事关全局而又十分复杂,全国统一的环境立法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而往往需要地方政策或地方立法予以配合。在这种情况下,类似于《环境政策法》这样的规范就变得必不可少了。如美国1969年颁布实施的《全国环境政策法案》,并没有为环境政策增添任何实质性内容,其目的乃在于使行政管理机构作决定前考虑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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