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政策学的学科性质
国内有的学者把法律政策学等同于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M.S.Mcdougal)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的政策法学派; 有的则将法律政策学等同于立法学或立法政策学; 还有的认为,法律政策学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 其实这些种看法都是不准确的。
首先,政策法学派只是法律政策学研究中的一部分,最多只是法律政策学发展史上一个较为引人注目的山峰而已,而不是法律政策学的全部。理由是政策法学派产生之前,就已有自觉的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在政策法学派产生之后,其他法学流派也对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颇有成效的研究。
其次,法律政策学也不同于立法学。因为法律政策学的研究领域既涵盖立法,也涉及执法、司法和仲裁。拉斯韦尔等人的政策法学派就是如此,批判法学派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政策的考察甚至更侧重于司法环节,而博登海默和德沃金等人的相关研究,甚至不只是考察立法和司法等法律运行过程,还延伸到了法律本体(法律规范)这一静态层面,从而既体现了传统法学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拉斯韦尔等人的偏颇与不足。
此外,将法律政策学视为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思想倾向、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是较为恰当的,但这也只是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之一。因为在语义层面上,如果我们细加琢磨,汉语中的“法律政策学”一词至少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法律—政策学”,即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三是“法律—政策—学”,或称政策法学,即对政策的法学研究。这三种理解,都可以在研究实践中找到其对应物,或者说它们实际上标示了法律政策学的三种研究路向:其一,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其二,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其三,对政策的法学研究,即侧重于从传统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研究对法律影响日益深广的公共政策,并把公共政策内置于法律之中,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大陆研究法律政策的学者一般倾向于把法律政策学作为一门学科来看待。“法律政策学不仅应当在法律技术层面考察立法程序、步骤、目标设定的合理性,而且应当作为一门特定的法学学科在法哲学框架内予以研究。” 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法律政策学在德国已被一些大学(如科隆大学)列入法学课程,法律政策学与法哲学的学科划界,也成为德国大学课程设置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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