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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基础

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基础


胡平仁


【全文】
  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基础
  胡 平 仁※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电子邮箱:hpr@sina.com
  摘 要 法律政策学作为一门以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大致产生于19世纪末,是法理学中继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之后的综合性应用研究,是法哲学通向部门法学的桥梁。法律政策学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两个:一是法律价值理论,这是法律政策学与法哲学、部门法学之间的纽带;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基础意味着法律的政策考量。二是法治理论,法治不仅是法律的准绳,更是政策的金箍咒;法律政策学的法治论基础意味着为政策立法。
  关键词 法律政策学 学科定位 理论基础 法律价值论 法治论
  一、法律政策学产生于何时
  法律政策学是一门以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政策学是政策科学兴起和发展之后的产物,其创始人就是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根据这一观点,“虽然从政治的角度探讨法律问题由来已久,政策和政治也密切相关,但明确地用政策的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提出系统的法律政策学说,却是本世纪中晚期的事。” 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首先,按照政策科学界的一般看法,1951年,拉斯韦尔和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一起合写、出版的《政策科学》一书,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在美国的正式诞生。由于拉斯韦尔和以色列学者叶海卡•德洛尔(Yehezkel Dror)的热心推动和卓有成效的研究,政策科学作为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数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等相互碰撞、渗透、交叉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应用学科,20世纪70年代末才被人们普遍接受(它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则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事)。而被称为法律政策学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他们的法律政策学研究至少始于20世纪40年代初。麦克道格尔在刊于《密西西比法律杂志》(1940年)上的《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在刊于《耶鲁法律杂志》(1943年)上的《法律教育和社会公共政策》等文章中,就已经提出了许多有关法律政策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次,政策科学界也有极少数人主张把拉斯韦尔首次提出“政策科学”这一概念的时间确定为政策科学的诞生。但拉斯韦尔首次提到“政策科学”这一概念是在1943年的一份备忘录中,而他正式提出这个概念则是1950年他与卡普兰(A•Kaplan)合著的《权利和社会:政治研究的框架》。很显然,这两个时间都晚于拉斯韦尔等人最初的法律政策研究。再次,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看法虽然说是针对整个西方国家而言的,实际上却只限于英美国家,而无视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法律政策”(Rechtsplitik,legal policy)和“法律政策学”概念在 19世纪末就开始被欧洲的法学家们广泛使用。波兰俄裔著名心理学法学家莱翁•彼得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1)最早在两卷本的《收入学》(1893/95年)中批判法典编纂者的立法方式,提出自己的法律政策计划。其后,他又在《法律政策学导论》(1896/97年)一书中系统论述了法律政策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法律政策的社会理念、道德的进步、法的教育功能、法的心理学、法律政策的方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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