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娩出各种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即民间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学会或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俱乐部等等,它们担负起组织和协调社会生活、管理非政治性事务的职能;另一方面,自由流动资源和机会的涌现与增加,也呼唤并导致社会资源与机会的组织及分配方式的变革,这就大大强化了民间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和内在秩序的建立。
4、利益集团的崛起。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产权结构(产权多元化和社会化日趋明显)和利益结构(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不同集团之间的不同利益要求日益强烈),从而导致了各种利益集团的崛起。1997年末,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266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40万人。加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其数量极为庞大。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和知识阶层,都有了明显的发展。他们在社区层次上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在明显增强。事实上,在市场化改革推进速度较快的沿海地区,商会等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文化乃至政治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正在我国形成。
三、市民社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意义
无庸讳言,正在崛起中的市民社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市民社会为市场经济提供社会基础。市场经济一方面孕育和造就着市民社会,另一方面又以市民社会作为自己坚实的社会基础。与建立在严格的权力划分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政治国家不同,市民社会乃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以保证其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而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就是契约经济,即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政治国家只是通过法律和政策,进行宏观性间接调控。因此,离开了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基础,市场经济就如无水之鱼、无本之木,根本无法运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启动的,而我国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今天的当务之急。
其次,市民社会为权力制约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途径。众所周知,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契约论思想家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不过,他们所说的市民社会,乃是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就是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创立者之一,马克思认为,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使其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而国家事务也因此提升为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和地位。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组成代议制立法机关的方式来参与(这充分体现并保证了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性质),而政治国家也要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执行机关来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因此,市民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也为了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力,使国家权力分立并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成为必要。另一方面,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和自组织能力的增强,市民社会本身也逐步成为约束政治国家权力的一条有效途径。托克维尔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并鉴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局限,才提出了著名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也正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并鉴于我国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力的严重失范而导致权力极度膨胀与腐败,国内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认同“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并进行深度的理论思考。
此外,市民社会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的积极力量。一方面,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基础,它通过自己的力量和国家的制度来约束国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发挥监督和参政作用,使国家这辆政治列车避免因权力运行机制的失衡而脱轨。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秩序之外的领域,它以自己的法则(主要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和道德自律)把所有的市场主体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体系和秩序范围(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市民社会成员必须理智地认识到,只有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才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个人利益)。正因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自治系统,它既能满足自己成员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又能通过内部协调机制适时化解成员间的各种不满情绪,且能够不因政府机构和国家领导人的变动而失去皈依,因而是一股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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