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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公民道德·法治建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德与私德可以割裂开来。私德的涵养有利于公德水平的提高,“断无私德浊下,公德可以袭取者”[10],私德常常以不自觉的形式制约着新的经济组织方式的实施和新的道德观的形成,也正是存在于千千万万个普通民众心中的信念才可能为法治提供真正的合法性,“人民一旦接受了好的准则,将比所谓的正人君子的人们更能持久地遵守”[11]。公德如果不能为主体内化为普通的内心信念,那么任何政权的统治都会是一厢情愿的,而不管它用的是强制手段还是怀柔政策——未经主体内化的道德建设绝不可能生成任何有意义的私人品质,公德的提倡所要做的正是设法唤起主体的深层道德情感和道德冲突,并与其已有的道德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一点不仅仅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泛政治化道德教育的深刻教训,也为现代西方道德教育实践所反复证实。
  道德尤其是私德是一种相当稳定的社会意识,道德观的重整不是容易开始的,更不是容易完成的,但是基本道德观念的统一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来说又是极为重要的。现在我们能够做的应当是大力提倡既合乎时代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实情的,以尊重公民权利为核心的道德(我称之为“公民道德”,以区别于我国的传统道德),以期培植出与法治社会相一致的私人德性,进而使法的精神与道德臻于和谐圆融的境地。
  三
  既然与其相适应的道德乃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础,那么今天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需要培育怎样的道德基础呢(先有法律制度后有相应的民情道德,实质上违背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具体到中国仍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是面对多元化的选择时?
  笔者认为,当前所谓的道德失范和失序表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正在通过广泛彻底地瓦解小农经济而使传统道德面临空前危机,这种危机体现了人们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焦虑、失落、困惑和窘迫。在此种情况下,弘扬以尊重公民人格为核心的公民道德并以此促使公民意识的确立是较为恰切合理的选择。
  这里所谓的公民人格、公民意识并非就纯粹的法律上的“公民”言,而是所有社会个体角色的历史性转变:由百姓、臣民、社员等社会到公民社会。公民道德即是公民社会的道德,它强调的是平等和公正,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强调的是对社会的妥协与对精神的追求的协调统一。
  为了说明公民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而中国传统道德从总体上说有害于法治的发展和实现,有必要探讨一下公民道德与中国传统道德的区别。
  早在公元前2000-1400年前,希腊民族的祖先就曾经在克里特岛上建立了与东方专制制度十分相似的政治国家体系,但是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维系社会结构纽带的社会在公元前6世纪前后的政治和社会改革所打破和改造,加上商品经济的发达,航海往来的频繁和扩大,大量外邦人的迁入定居,所有这些,都从根本上腐蚀和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的亲族组织,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孕育出了欧美民主政治国家制度的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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