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公民道德·法治建设
李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00国际经济法)
【全文】
道德·公民道德·法治建设
内容摘要: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的法律。现代法律制度如果缺乏深厚的公民道德基础便只能是权力对权利施暴的工具。今天中国的法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只是注意到法律制度的移植,而忽视了公民道德的培养,以至于整个社会陷入法治无力和道德沦丧的双重困境。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困境的确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现象。为了减少这种转型中的冲突和代价,政府在注意自身德性的前提下采取“提倡”而不是“建设”的态度来宏扬公民道德是非常必要的。结合目前的社会实际状况,对权利意识、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倡导尤为迫切。
关键词:民情 道德 公民道德 权利 法治建设
一
被认为对美国民主制度理解最为深刻的托克维尔在对美国短暂的访问旅行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的法制是良好的,而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很大一部分归功于法制。但我不认为美国的法制是美国获得成功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我认为美国的法制对美国人的社会幸福影响大于自然环境;但另一方面,我又有理由确信,美国的法制的这种影响小于民情”[1],并且他指出这里的民情可以理解为一个民族的道德和精神风貌。
无独有偶,这样的结论或类似的语句也不时见诸中国学者的文中,他们考察美国社会,更多地被美国人的敬业、公民道德意识和自我责任感所感动,而不是完善的法制、有素的警察队伍和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因为相对于前者,后者仅仅是“法制的细节”而已——托克维尔视前者为“法制的原则”,他还说“即使像墨西哥那样采用了与美国相同的法律,但并没有促使自己建立民主与法制”,“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2]。
笔者引用托克维尔的论述,只是为了说明任何法律都应当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结合和展现,法律规范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的基本价值判断。它应当表达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拟定,而在于法律制度与道德民情的和谐不悖与良性互动,法律发展是不能仅仅通过起草越来越多的法典和规章来实现的,法治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基础(否则便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3],道德是法律的法律。如果允许法律不是道德的权威、不负道德责任或者与社会现实及伦理准则相脱离或抵牾,那么法治轻者成为一具空文,人们唯恐避之而不及,更不指望它可以控制权力、保障权利;重者是对人生和人心的不吝摧残,成为暴政的工具,更加糟糕的是它一方面打破了原来的人世规范,而同时有无法建立自己的威信,成为新的规则。结果便使整个社会不知所措、人心动荡、道德紊乱、“潜规则”盛行。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或者说是正当性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而良好的法治在实施过程中则可以对道德的发展产生导向和纠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