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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的法律思考

  第四、保持“政策链”的连续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回顾一下国有股减持方案“浮出海面“的过程可以发现政策公布前的模糊操作固然是造成股市不正常起伏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时政策本身的朝令夕改也在其中推了波,助了澜。从春节之后证监会提出的减持价以净资产为基础,适当上浮的征求意见方案引起的上海本地小盘股受到追捧,到财政部等5个部委出台的国有股捆绑式减持的方案造成的股市应声下跌,从7月中旬财政部长关于国有股减持方案要到国庆前后才能出台的言辞引发的股市反弹,到7月底证监会突然发四只新股同时减持国有股的罕见快节奏的举动导致的股市大幅连续下挫,政策层面的风云变幻最终丧失了股市对政策的信任, 而失去了对政策的信任的中国“政策市”下一步又将走向何方呢?其实不仅国有股减持方案本身缺乏政策链应具有的连续稳定性,而且方案和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上也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对《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8条的理解上,《方案》公布前和公布时均未作出铺垫,这些都要依靠修改《公司法》或者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来事后解决了。
  最后,法律制定后的善后工作和对于出现的问题如何预防和解决。不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的不是一个或几个单独的法规,而是一整套解决问题的方案,法规制定的本身就需要足够的风险预期和通盘考虑,法规与法规之间也需要彼此协调,相互照应。特别是在规范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更应该把制定法规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来看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必须经过分析论证,对所要制定的经济管理法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该法规的实施条件、社会效应、实施影响等作出科学预测,并在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规范体系的整体规划。这样才能保证法规的颁布在正常的和可控制的状态下平和运行,以实现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前提下改革和发展。实际上,关于国有股减持及其存量发行的方式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经济学界对于一个问题的看法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有争议并非不是件好事。但之所以国有股减持方案公布之后并没有得到市场面的积极响应,甚至以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造成股市非正常性的大幅下挫作为相反回应,就这一点上说,除了政府机关在制定措施前较少的进行了立法目的和立法方式上的考虑外,政府在把风险推向市场后,对国有股减持的风险缺乏足够的风险预期和通盘考虑,没有在《办法》中规定相应的完善的防范机制,也是暴露出来的关键问题。 这是其一。其二,《办法》中规定:国有股转让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在由财政部划拨到社保基金,后者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的共同指令拨款。“但是,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将按照什么标准分配资金?它们在下达资金分配指令之前如何获取和消化信息?它们将遵循何种程序去作出决定?决策程序又如何接受公众监督?” 《办法》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在下一个法规颁布前,一切都只有靠猜测和完全可能存在的恶意的谣言。我认为,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经济秩序的,然而一个本身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又颁布和实施在一个没有相应的配套程序的市场环境中,那么这样的法规是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调整的作用的。只有完整的方案才能体现法规价值,才能创造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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